越南勞動總聯團所屬勞動關係部回答:據勞動與榮軍社會部於2015年12月29日頒行的第59號《通知》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勞工被停止工作時,勞工和僱用單位可以暫時停止繳納社保。當停止工作的時間結束後,如果勞工仍照常享有在停止工作時間內的工資,勞工及僱主必須進 行補繳社保。補繳的款項不被按《社保法》第 一百二十二條第三款有關拖欠社保費的規定多收利息。
按上述規定,在你被停止工作的時間內,你公司可暫時不為你繳納社保。在停止工作時間結束後,若你仍獲發給在停止時間內的工資,你和你工作單位必須補繳社保。補繳後,工作時間可按繳納社保時間來計算,並所有制度政策都按現行法律規定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