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公安部回答, 《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賭博行徑如下:
1. 以任何形式進行賭博者不論是以現金或價值200萬至5000萬元以下的實物或200 萬元以下,但曾就此罪名或《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的罪名定罪或已被上述罪名其中之一定罪,尚未消除案底而再犯,將被處500萬至5000萬元罰款,管制至3年或判3個月至3年有期徒刑。
2. 違反以下行徑之一將被判處2年至7年有期徒刑:
- 具專業性;
- 用以賭博的現金或實物價值5000萬元以上;
- 再犯屬於危險程度者。
3.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10年10月22日第01號《決議》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犯罪人還可能被判處300萬至3000萬元罰款,要是用以賭博的現金或實物包括:
- 在賭桌上直接查獲用以賭博的現金或實物;
- 在賭徒身上查獲的現金或實物而有根據確定已經或即將用以進行賭博;
- 在其他地方查獲的現金或實物而有足夠根據確定已經或即將用以進行賭博。
依黎女士的闡述,要是有證據證明妳的兒子沒有聚賭而只是在旁觀看,根據法律規定不需承擔刑事責任。妳兒子在賭場出現被公安扣押手機及摩托車是當然的事。要是經調查確定這些財產不是用於賭博或與其他違法行徑有關,公安機關就會交還給妳兒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