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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受害者,母親抑或兒子?

小朋友正在房屋裡面玩平板電腦(iPad),就被1名青年闖進來把該平板電腦搶走;請問被搶劫(搶奪)財產的受害者是誰?  是該名小朋友還是其母-平板電腦的所有權者?
李明日被告在被延緩的複審法庭上。
李明日被告在被延緩的複審法庭上。
最近,本市人民法院已決定緩庭複審被判處“搶奪財產”罪名的李明日被告,以進一步審議和評價其案情。因該案獲爭議的重要情節在於:被告是否有對少兒犯罪。這是《刑法》第48條規定刑責加重的若干情節之一;既是定罪又是用以對若干罪犯定刑罰的規定情節。
光天化日闖入民居搶奪平板電腦
根據案件卷宗,2016年7月15日下午4時30分左右,李明日得到一名叫阿龍(來歷及地址不詳)駕駛藍色的Wave型摩托車(車牌不詳)載去兜風。在車上,阿龍說他看見新平郡第九坊陳文煌街18/20A號民居的室內,有台平板電腦(iPad)放在桌子上;所以,便相邀李明日去偷。
到了目的地,李明日看見該民居的大門半閉著(滑軌玻璃門,沒有圍牆),屋內有台平板電腦放在靠近出入大門口的桌子上,桌子旁邊只有個小朋友(名叫趙樂兒)在玩耍。李明日環視周圍一圈,見沒人注意後,便用左手推開門走進屋裡面,右手拿起平板電腦之後,掉頭就走。見狀,趙樂兒即呼叫“有賊”。這時,從廚房跑出來的黃淑真(趙樂兒的母親)看到李明日已拿起平板電腦向外逃,便呼“搶劫”並立即追趕。
李明日拿著平板電腦跑向騎在摩托車上等候的阿龍處,2人開車逃走。可不巧的是,當阿龍載著李明日遁逃不到5米,就與某路人碰撞以致跌倒。民眾隨即把李明日抓獲,而阿龍逃脫了。
誰是受害者?
新平郡人民法院開庭初審,已判處李明日被告的“搶奪財產”罪兩年徒刑。隨後,市人民檢察院抗議初審法庭的判決。該院認為,平板電腦在訴訟中,未得到鑒定,而只獲考察價格是未妥當。同時,確定在此案中的受害者是8歲的小孩也欠正確,應該是其母才對。
在審庭上,李明日被告認為,他只是偷竊,而不是搶劫。但受害者的母親卻肯定,當她跑出來時,看見孩子被推倒在地上及哭叫。
先未談罪名。在此案中,還有爭議的問題,就是確定受害者是誰:是趙樂兒還是其母。根據檢察院的立論,財產(平板電腦)是小朋友之母的;所以確定此案的受害者是黃淑真。
然而,市律師團的杜海平與陳海德律師表示,此案的受害者是趙樂兒。儘管他不是平板電腦的主人,但當時的平板電腦是由他管理及使用。李明日是在趙樂兒管理並使用平板電腦時搶奪,所以,小朋友才是此案的受害者。因此,李明日是在加重情節情況下犯罪,即對少兒犯罪。
杜海平律師強調,對少兒犯罪是犯罪人直接侵犯少兒的性命、身體、人品、名譽及其他按法律規定的權益者。《刑法》第136條的"搶奪財產"罪,雖不詳細規定如何是"搶奪財產"。然而,根據刑事科學理論及審判的實踐,則可以理解:搶奪財產行為是利用他人的疏忽,而公開、迅速搶走其財產,而不必使用武力或威脅動用武力等行為。在此,李明日並不關心平板電腦是屬於誰的,只是想在趙樂兒管理及使用中奪取,並已對後者造成傷害及影響。因此,趙樂兒才是此案的受害者◆
小孩才是此案的受害者
據我認為,在此案的受害者是小孩。因他才8歲,所以,他將有合法代理人為他參加訴訟事宜。換言之,此案的受害者是被告進行搶奪財產的對象;至於財產是誰的就先不管。財產的所有權者是此案件的權益相關者或民事案的原告。例如最典型的比擬是,你借來電話使用,當被搶奪時,正在使用的你便是受害者。◆     市人民法院刑事法庭副庭長 武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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