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部长陈鸿明表示,《建筑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草案)对现行《建筑法》中的14条进行修改、补充、调整或替换,废除4条,保留23条。在建筑管理方面,该草案明确了“建筑中的民族文化特色”的内涵,将建筑与区域文化遗产价值保护和弘扬相结合;鼓励发展具有地域特色、符合各地自然、历史和社会条件的建筑,构建识别、评估和保护具有价值建筑工程的机制,推进党中央政治局关于发展越南文化的第80号《决议》制度化。
该草案还完善建筑管理工具,特别是建筑管理规定和建筑设计方案竞赛机制(第14条、第15条、第17条),满足新纪元立法和执法改革以及国家发展的要求。
同时,法案还整合并补充了绿色建筑、可持续建筑及适应气候变化发展等相关要求(第11条、第12条及其他相关条款),进一步推动了越南文化发展方针的制度化进程。
国会科学技术与环境委员会主任阮青海在审查该内容时表示,该委员会基本赞同草案第5条的修改内容,以及关于按两级政府模式推进分级分权、并赋予制定和颁布建筑管理规定权限的主张。同时,他强调需对大型民营房地产项目及湖畔、河岸、海滨区域的城市设计实施严格管控,以维护整体景观。此外,还应补充完善相关机制,着力提升城市空间质量,推动绿色建筑发展,促进节能增效,增强气候适应能力。
该委员会基本同意收窄需持有建筑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岗位范围,以简化行政审批环节;同时建议探索取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固定有效期(10年)的规定,改为实行基于继续教育学时(CPD学分)累积情况的注册有效性动态管理机制,即注册状态随学分达标情况自动延续。对于免于执业资格要求的有关岗位,宜采用“告知承诺制”并辅以严格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针对BIM的强制性应用,不应一刀切地统一实施,而应分步推进,适用范围限定于一级、特级及公共投资项目,以免造成不必要耗费,同时减轻企业合规成本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