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式将公民身份证更名为身份证(第三条)。
2.已签发的公民身份证、人民证的有效期限(第四十六条):
2024年7月1日之前签发的公民身份证仍可使用直至卡上注明的到期日。公民若需要,可换成身份证。从2024年1月15日至6月30日前到期的公民身份证、人民证,可继续使用至2024年6月30日。使用人民证、公民身份证资讯签发的有法理价值的证件将继续有效。
3.有9个数字的人民证自2025年1月1日起失效(第四十六条):
仍有效的人民证可继续使用到2024 年12月31日。
4.取消一些个人资讯(第十八条):
身份证取消原籍、常住地、指纹、识别特征资讯,以出生登记地、居住地资讯取代。
5.扩大获签发身份证的对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
-14岁以下的越南公民若有需求,可申请签发身份证。
-越南公民没有满足常住、暂住登记条件,但其现在居住地资讯已输入国家居民数据库的场合。
6.为6岁以下儿童签发身份证(第二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通过公共服务网站或国家定名应用程式为6岁以下者办理身份证签发手续。对于此对象,不收集身份资讯和生物识别资讯。
7.加入为未确定国籍的越裔签发身份证书的规定(第三条和第三十条):
身份证书是注明关于未确定国籍,在越南居住6个月以上的越裔的身份资讯的随身证件。身份证书具有个人身份证明的价值,可在越南领土进行交易,行使合法权益。
8.加入电子身份证签发规定(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
每个越南公民获发一张电子身份证。公民电子身份证由公安部所属身份证管理机关在公民完成办理二级电子定名账户(VNeID)签发手续之后开立。电子身份证用于办理行政手续、公共服务以及根据公民需求的其他交易和活动。
9.加入生物辨识资讯收集规定(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
在办理身份证签发手续时,将收集6岁以上公民的虹膜生物辨识资讯。至于有关ADN和声音的生物辨识资讯是在公民自愿提供的情况下收集的。
10.加入关于将资讯集成到身份证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集成到身份证的资讯包括关于医保卡、社保册、驾照、出生证、结婚证或政府总理决定的其他证件的资讯。公民在需要时或在办理身份证签发手续时申请将资讯集成到身份证。在办理行政手续、公共服务以及其他交易、活动中,集成到身份证的资讯与提供资讯或使用注明该资讯的证件一事具有相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