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政府於2015年3月12日頒佈,詳細規定《就業法》若干條款落實工作的第28號《議定》,按規定獲享1個月以上失業津貼的勞工若需要轉地點享失業津貼到別的省、中央直轄市,須按勞動與榮軍社會部部長規定的表格以書面建議變更享失業津貼地點,然後向正發放失業津貼的就業服務中心提交。
須提交建議書
在接到勞工的建議書起3個工作天內,就業服務中心負責按勞動與榮軍社會部部長規定的表格向勞工提供轉地點享失業津貼卷宗,同時向勞工的新居住地就業服務中心發送轉地點享失業津貼介紹書。據此,轉地點享失業津貼卷宗包括:勞工的轉地點享失業津貼建議書;轉地點享失業津貼介紹書;享失業津貼《決定》副本;職技培訓輔助《決定》、停享失業津貼《決定》、繼續獲享失業津貼《決定》(若有)副本;有關每月求職事宜的通知書(若有)副本,以及享失業津貼卷宗所屬其他證件。
在接到傳地點享失業津貼卷宗後,勞工向正發放失業津貼的社保機關退還醫保卡。
在10天內提交卷宗
在接到轉地點享失業津貼卷宗起10個工作天內,勞工向新居住地就業服務中心提交轉地點享失業津貼卷宗,另有規定的場合除外。
在接到轉地點享失業津貼卷宗後,勞工在享失業津貼的期間內,須執行法律規定的權利與責任。
勞工屬以下各場合之一,可在轉地點享失業津貼所規定限期不超出7個工作天,仍可提交轉地點享失業津貼卷宗:屬疾病、產育(須有權力醫療單位的證實);交通事故(須有交警或權力醫療單位的證實);火警、洪澇、地震、海嘯、敵人的破壞、疫情(須有鄉、坊、鎮人委會主席的證實)。
在接到勞工寄來的轉地點享失業津貼卷宗起3個工作天內,就業服務中心按勞動與榮軍社會部部長規定的表格以書面建議勞工的新居住地省級社保機關繼續向勞工支付失業津貼,發給醫保卡和享失業津貼地點《決定》副本。
勞工的新居住地社保機關須按法律規定向勞工發放失業津貼和發給醫保卡。
為勞工提供就業諮詢、介紹
《就業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正繳交失業保險的勞工若被終止勞動合同,或就業合同,將獲得就業服務中心免費提供就業諮詢、介紹。
勞工只要在按勞動與榮軍社會部部長規定的就業諮詢與介紹的表格上填寫足夠資訊及直接向就業服務中心繳納。該中心將根據勞工的需求、能力和勞動市場的需求提供就業諮詢、介紹。為就業諮詢、介紹活動的人事部署和物質基礎設施由就業服務中心安排◆
輔助勞工
直至職技培訓時間結束
直至職技培訓時間結束
對於勞工的享失業津貼期限已滿,但仍繼續參加職技培訓,或按勞動與榮軍社會廳長的決定準備參加職技培訓的場合,仍獲得輔助直至職技培訓時間結束。
勞工若有需求,請聯繫:市就業服務中心,地址:平盛郡第十七坊奠邊府街106/14D號,電話:(028)35147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