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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越南國籍者被回收個人證件

按規定,對於退出越南國籍的場合,公安將取消常住登記證、回收越南護照、人民證、公民身份證。
(示意圖源:DAD20)
(示意圖源:DAD20)
政府最近頒佈詳細規定《越南國籍法》若干條文和實施措施,取代2009年第78號《議定》和2014年第97號《議定》,自今年3月20日起生效的2020年第16號《議定》。

值得注意的是,第16號《議定》明確規定,退出越南國籍者將被取消用來證明具有越南國籍的人民證、公民身份證、護照、出生證等證件的法理價值。

具體是,第16號《議定》第四條規定,自某人的退出、被褫奪越南國籍《決定》,或取消加入越南國籍《決定》生效起,按《越南國籍法》給該人簽發的各種證件就沒有證明具有越南國籍的效力。

以前頒佈的與國籍有關文本沒有提出對上述問題的規定,引起實際上發生許多法律問題,給法理管理工作帶來困難,同時對相關人的權益造成不良影響。

市律師團黎勇律師告知,補充此規定是非常必要的,因為實際上有很多案件起源於已退出越南國籍的旅居海外者。這些人沒被回收人民證、公民身份證,甚至仍未從戶口除名。返回越南後,這些人像其他越南人一樣使用上述各種證件進行交易,尤其是房地產交易。

按規定,當公民退出越南國籍並加入外國國籍之後,其相關的法理行為將與外國人一樣適用,尤其是對於房地產交易,因為外國人若在越南使用房地產,將受到一定的限制。
黎勇律師說:“新規定的出台有助職能機關更良好地管理,避免發生申訴、糾紛事件,同時保護與退出越南國籍者交易的人的權利。”

為了具體化上述規定,第16號《議定》第二十四條第三款明確規定,退出國籍、被褫奪國籍、被取消加入越南國籍《決定》的人必須與公安機關配合辦理刪除常住登記證、上繳越南護照、人民證、公民身份證。

另外,第16號《議定》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也規定,在頒佈退出國籍、被褫奪國籍、被取消加入越南國籍《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天之內,司法部須向公安部通知。公安部須指導權力公安機關對正在越南,或曾在越南居住的退出國籍、被褫奪國籍、被取消加入越南國籍《決定》者進行刪除常住登記證、回收越南護照、人民證、公民身份證◆
有關國籍領域被嚴禁的4種行為
《越南國籍法》和2009年第78號《議定》、2014年第97號《議定》沒規定對國籍領域被嚴禁行為,因此在實際上發生時,沒有法理依據。2020年第16號《議定》加入被嚴禁的4種行為,包括:

-使用偽造證件,經塗改、塗擦以偽造內容的證件;不實申報,或作弊以辦理國籍有關手續。

-按第16號《議定》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使用已沒有效力的越南國籍證明書來證明自己具有越南國籍。

-濫用職權違法簽發越南國籍有關證件、越南國籍證明,或證明具有越南國籍的其他證件;為申請加入、恢復越南國籍者作出沒有依據、不屬實的證實。

-利用加入、恢復、退出越南國籍和在加入、恢復越南國籍而申請保留外國國籍以侵犯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的安寧、利益和社會秩序安全;妨害越南機關、組織、公民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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