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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交規者不合作,如何處理?

近期間,違反交規者在交警要求下車時有不合作的態度,並且關上車門不肯下車的情況不再是個別場合。
儘管交警要求下車,但車主仍堅決不合作。
儘管交警要求下車,但車主仍堅決不合作。
此情況最近時常發生,不少場合以諸多“出乎意料”的理由來應付交警力量。
在車上“固守”的行為是否違法?
桔萊交警隊在第二郡草田坊河內公路巡邏時,發現編號51G 94715的Mercedes型汽車在禁止停泊處停車。

當時,司機和車上若干人已離去,車上只剩一名自稱為車主的男子。儘管交警要求、說服此人下車讓職能力量將違規汽車拖到交警派出所處理,但他仍以車上有很多錢不能下車的理由來拒絕,而且堅決在車上“固守”。交警花了約兩個小時(從下午4時許至傍晚6時許),才勸得此男子下車。

市律師團阮成功律師表示,違反交規的對象不是交通工具,而是駕駛人。對於若干場合,具處罰權力者可決定拘留與違規行為有關的車輛和證件。

對於上述場合,坐在車上的人不駕車,所以沒有違反陸路交通規定。然而,在職能力量發出號令時,車上只有他一個人,但他不執行,也不肯下車,因而其行為是違法的。阮成功律師說,在車上“固守”,以諸多藉口辨論,給交警的處理工作造成阻礙,影響到執行公務者的法律執行效力的行為視違規程度可按2013年第166號《議定》第二十條第二款有關反對執行公務者的行為受行政違規處罰,罰款200萬至300萬元。
需輔助民眾保護財產
關於保護車上財物事宜,市律師團范晉舜律師認為,若違規者有不合作的態度,職能機關按規定做錄案扣留車子處置。法律規定,發出扣留車《決定》者(在此場合下是交警)只對被扣留的車輛負責任,至於車上財物,車主須自負責任。交警也沒有強制、查封車上財物的職能。不過,交警也不得強制車裡的人下車,除非此人反抗和阻礙公務者執行任務。范晉舜律師認為,在上述場合中的男子提出的理由也不是完全不合理,因為帶大量財物下車,有可能遇上危險。對於此場合,為了既能處理違規車,又能確保沒違規者的合法權益和車上財產的安全,職能機關可以讓此人坐計程車回家,或派人輔助將他本人和財物送回家,或到銀行寄存。

在世界上多個國家,交警可以要求其他各力量輔助為違規者保護財物,以便對違規車處理。

若職能力量已創造條件盡可能動員、說服,但當事人仍不肯下車,職能力量必須對其錄案,其中註明不合作者的意見,並繼續按規定處理違規車輛(拖車到規定之處)。

另外,法理專家也認為,在進行扣留車子錄案時,職能機關須註明被拘留的財物、工具的名稱、數量、種類、情況等。作出拘留、沒收《決定》者須負責管理、保管被扣留、沒收的財物、工具。萬一被扣留的工具遭失竊、售賣、損壞、失竊零部件,或被掉包,則發出拘留、沒收《決定》者須承擔賠償責任,並且依法規定接受懲處◆
須懲處以確保公務執行紀綱
市公安廳陸路與鐵路交警科參謀隊隊長阮文平中校告知,交警力量已對汽車司機在禁止停泊處停車的行為做處理錄案。然而,在車上“固守”的男子不是司機,不是職能力量所要懲處的違反交規者。而對違規行為作處理的交警力量務必遵守法律規定,因為法律只規定對違反交規者(駕駛人、參加交通者)予以處理。由此,對於在車上“固守”的男子,儘管對交警的違規行為處理工作造成阻礙,但交通領域上各項現行規定沒有對此行為採取制裁措施的內容,故職能力量不能隨意處理。阮文平中校說:“對於類似場合,職能力量只能以別的方式動員、說服以要求其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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