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此,對於與建築許可證內容不符,沒有建築許可證但依規定必須持有的建設行為;獲免除建築許可證的建設場合不符合獲審批的設計、建築規劃或都市設計,除了接受行政處分之外,要是滿足以下6項條件,還必須依政府2013年第121號《議定》第十三條第九款規定強制上繳不法的利潤:
-違法行徑自2008年1月4日至2018 年1月15日期間衍生並結束,但在2018 年1月15日後才被權限機關發現或在2018年1月15日前發現並已發出以下文本之一:行政違規記錄、行政違規處分《決定》、後果克服措施採取《決定》或補充採取後果克服措施《決定》。
-不違反建築限界。
-不對鄰近工程造成影響。
-沒有發生糾紛。
-在合法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建設。
-如今符合權限機關審批的建築規劃。
自2018年1月15日起,若建設獨立式住房的個人、機構的違法行徑屬於第121號《議定》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將獲免除依121號《議定》第十三條第九款規定強制上繳不法的利潤。
除了上述情況之外,自2018年1月15日起,建設獨立式住房的個人、機構要是建設與建築許可證內容不符,沒有建築許可證,建築不符合設計、規劃等,將不再是上繳不法利潤,而是必須拆卸違章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