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房地產經營法》第22條第4和第6款規定,住房、建設工程賣方(投資商)有義務按合同的時限、質量和其他條件向買方移交住房(公寓住房)、建設工程;按合同移交土地使用權、住房與連在土地的財產所有權證書和有關卷宗,以及對自己的錯誤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然而,實際上,許多投資商延遲將住房移交給買方,甚至許多項目因投資商短缺投資金額,無法繼續施工,而擱置。
公寓住房的買賣是透過買賣合同確立的。該合同是賣房與買房之間的協議,其中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房地產經營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對賣方延遲移交房地產所造成的損失處罰和賠償由雙方協議,並須在合同上註明。若投資商逾期移交住房,買方完全有權要求投資商履行所承諾的義務,例如:在一定期限內移交,對緩慢按合同交房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受罰及承擔賠償。若投資商不遵守,或不充分遵守,買方可將其訴諸於法。另外,按關於投資建設領域行政違規處罰工作的2017年第139號《議定》第57條第3款,項目若不確保權力機關審批的進度,將受罰2億5000萬元至3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