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正徵求各部委對取代2015年第132號《議定》(關於內陸水路交通領域行政違規處罰規定)的《議定》草案的意見。其中,上調對該領域許多違規行為的罰款。
只要喝酒就會受罰
據此,2015年第132號《議定》只規定船上工作者若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濃度超出50毫克或每公升呼氣中酒精濃度超出0.25毫克,或者使用法律禁止的興奮劑,才被罰款20萬至30萬元。船員、駕船者的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濃度超出50毫克或每公升呼氣中酒精濃度超出0.25毫克,或者使用法律禁止的興奮劑,就被罰款50萬至100萬元。
因此,據現行的《議定》,船員、駕駛的酒精含量若在具體限制範圍內,才受罰,對使用酒、啤酒行為的最高罰款為100萬元。然而,此次《議定》草案規定,船員、駕船者只要喝酒,就會被處以高額罰款。具體是,草案規定正在船上工作的船員、駕船者若在血液或呼氣中含有酒精,但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濃度未超出50毫克或每公升呼氣中酒精濃度未超出0.25毫克,或者使用法律禁止的興奮劑,就被罰款300萬至500萬元。
船員、駕船者若正在船上工作,而其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濃度超出50毫克至80毫克或每公升呼氣中酒精濃度超出0.25毫克至0.4毫克,就被罰款500萬至1000萬元。特別是,草案規定,正在船上工作的船員、駕船者若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濃度超出80毫克或每公升呼氣中酒精濃度超出0.4毫克,就被罰款2000萬至4000萬元。同時,吊銷船員、駕船者的專業能力證書、專業證2至4個月。
交通運輸部告知,該規定的出台是為了符合2019年《酒和啤酒危害預防法》。
非法採沙將受嚴懲
交通運輸部代表告知,據第132號《議定》的罰款大部分較輕,不足以起到警誡的作用,不再符合社經發展實踐,也未相稱於有關法律規範文本。
例如,對於未經許可就開採河道內的沙子、礫石或其他礦物的行為,只罰款5500萬至6000萬元。因此,此次《議定》草案明確提出關於違規行為的規定,同時調升對開採沙石行為的罰款。
具體是,未經權利機關按規定審批,就使用工具開採、運送開採物,將被罰款1000萬至2000萬元。
對於不在規定區域傾倒開採物的行為,罰款2000萬至3000萬元。在內陸水路開採,而違反權力機關審批的技術要求,就被罰款3000萬至5000萬元。
對於未經權力機關書面准許,就開採內陸水路的行為,將被罰款5000萬至7500萬元。
除罰款外,職能機關將對上述各違規行為採取吊銷船長的專業能力證書3至6個月的附加刑罰。同時,視違規程度來沒收船員、船主用於開採、運輸開採物的工具、設備。
另外,此次《議定》草案也調升罰款,受罰對象包括開採者和運輸服務使用者,以確保內陸水路交通安全,特別是對於客運工具。
交通運輸部告知,此次《議定》草案已明確規定適用的範圍和對象、權力主體、違規行為和相應的罰款。
交通運輸部告知:“加入違規行為,調升罰款等一事有助起到警誡、教育的作用。《議定》草案的出台是提高參加內陸水路活動的機關、組織、個人的執法意識的基礎。”◆
5年內有67萬多場合受罰
交通運輸部告知,在落實第132號《議定》的5年內,各地方水路警察所屬巡邏、監察力量已發現67萬1611個違反水路交通秩序安全規定的場合,並對其錄案處罰。其中,對63萬零449個場合,共68萬3883個違規行為處以罰款;轉交國庫收取近4560億元罰款;對1767個場合勒令停止活動;對315個場合吊銷專業文憑、證書使用權。
然而,對於若干違規行為,尤其是客運工具,刑罰較輕,未規定附加刑罰,所以未足以起到警誡、教育 的作用。另外,關於交通檢察力量、交警、港務權力 的規定,應該更加明確,因此修訂上述《議定》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