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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拖延給客戶簽發“紅簿”將受制裁

政府於2019年11月19日頒佈的第91號《議定》,對土地領域行政違規行為處罰事項。規定了對拖延給客戶簽發“紅簿”的開發商採取制裁措施。此《議定》實施工作正受到許多讀者的關注,因為長期以來,開發商拖延為客戶辦理房地產證書的情況非常普遍。為瞭解這一法律規定實施情況,本報記者最近採訪了市律師團段光春律師。
不少人購買第十二郡8xPlus公寓住房很 多年,仍未獲簽發“紅簿”。
不少人購買第十二郡8xPlus公寓住房很 多年,仍未獲簽發“紅簿”。
●記者問:第91號《議定》自今年1月5日起生效。採取嚴格制裁措施和高額罰款能否克服開發商對為客戶辦理房地產證書工作缺乏責任感的情況?
▲段光春律師回答:《房地產經營法》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房地產開發商的責任:“從將住房或建築物移交給購房者起,或先租後買期限屆滿起50天內,開發商須申請國家權力機關向購房者,或先租後買者簽發土地使用權、住房與連在土地的財產所有權證書,除非購房者,或先租後買者以書面建議自行辦理“紅簿”簽發手續。”儘管有了規定,但不少開發商仍拖延為客戶辦理“紅簿”,甚至拖延了多年,不僅違反法律,還引致購房者不滿和受到損失。可以說,本著嚴格制裁措施和高額罰款,第91號《議定》對上述“疾病”是“特效藥”。
第91號《議定》第三十一條規定,實施房地產經營項目的組織若不繳納卷宗、不提供證件,或提供的證件不充足以為購買、先租後買住房、建築物者、接受在房地產經營項目土地使用權轉讓者辦理證書,將被採取制裁措施。處罰形式和程度取決於違規時間和程度,其中最高罰款為10億元。

●請問,關於制裁措施的規定已經出台了,但有沒有足夠的執行措施?
▲對於不繳納卷宗、不提供證件,或提供的證件不充足以為購買、先租後買住房、建築物者、接受在房地產經營項目土地使用權轉讓者辦理證書的行為,罰款視違規規模和時間(50天至6個月、6個月至9個月、9個月至12個月,以及12個月以上)而定。具體是,開發商若延遲50天至6個月,將被罰1000萬至3000萬元,若違規的住房、建築物和地段數量為100個以上,受到的罰款為5000萬至1億元。開發商若延遲12個月以上,將被罰1億至3億元,若違規的住房、建築物和地段數量為100個以上,罰款為5億至10億元。以這樣的高額罰款,開發商將不敢延遲提供證件和給客戶辦理“紅簿”。

●與價值高達上萬億元的工程相比,10億元的罰款似乎還不高,是嗎?
▲政府在制定第91號《議定》的過程中,已考慮到了此情況,因此《議定》有提出關於後果克服措施的規定。據此,開發商除了受到財政方面嚴格處罰之外,還必須繳納卷宗,或提供足夠證件,讓購買、先租後買住房、建築物著,或接受土地使用權轉讓者自行按規定辦理證書簽發手續。從而,開發商不能忽視客戶的權利。因此,相信第91號《議定》將得到嚴肅地實施並很快就起到作用是有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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