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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校園欺凌責任規定

第80號《議定》對安全、健康、友好、防止校園欺凌的教育環境作出了規定。根據該《議定》第七條,防止校園暴力是教育單位和獨立班級的每位教師、每位管理幹部在屬於自己管轄範圍內的責任。
(示意圖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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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80號《議定》第二條,校園欺凌是在教育單位或獨立班級發生的折磨、虐待、毆打、侵害身體和健康;侮辱、觸犯名譽和尊嚴;孤立、驅趕的行為;以及對學生造成身心傷害的其他蓄意行為。本著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的角色,教師和學校管理幹部要有責任防止校園欺凌,使學校成為一個對學生安全、健康和友好的教育環境,為學生創造一個平等和仁愛的教育、學習、鍛煉和發展環境。

有關若干教師不制止並且包庇校園欺凌行為,甚至對學生進行暴力是與教育工作者的責任背道而馳,違反了教師的職業道德。由教育與培訓部於2008年4月16日頒佈的教師道德規範也規定了教師的生活方式和作風:“團結一致,幫助同事一起良好完成任務;打擊、遏制違反法律和職業規定的行為。與人民、學生家長、同事和學生保持適當的溝通和應對;堅決打擊非法行為。

違反職業道德的教師和教育管理幹部可能被根據《幹部、公務員法》或《職工法》進行紀律處分。視乎行為的嚴重程度和性質而定,個人將受到相應的紀律處分。其中,最低的是譴責和警告;最高是罷免職務或強制辭職(根據2008年《幹部、公務員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條和2010年《職工法》第五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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