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卵取卵皆有損健康
據衛生部法制司長阮輝光告知,法律明確規定,僅限於沒有共同孩子的夫妻,妻子因患病而不孕不育的場合才可找人代孕。代孕者須是三代之內的血親關係,母親不得為女兒或女兒不得為母親代孕。人工受孕、贈送與接受卵子、精子、胚胎等須為人道目的和在自願原則上進行。對於如妻子沒有卵子、丈夫的精子有問題等的其他原因所致的難孕難育場合,就用別人捐贈的卵子或精子,不屬於獲准代孕的對象。
阮輝光司長告知,目前獲准實行代孕技術的4個醫療單位包括:河內中央婦產醫院、順化中央全科醫院、本市慈裕醫院和本市美德醫院。接收代孕卷宗的醫院須擔負對卷宗的法理性檢查責任。在接收合例卷宗之日起30天內,獲准實行代孕技術的單位須制定代孕技術實施計劃。若不能實施此技術, 須以書面回答,其中明確指出原因。
阮輝光司長警示:“買賣卵子和精子是違法行為,多多少少都影響捐獻者的健康,同時還有近親婚姻所致的嚴重 後果。”
據一位生育輔助醫生告知,按理,捐獻的卵子、精子、胚胎只用於為不孕不育治療和科研目的服務。但實際上由於取卵過程很複雜和要花長時間來往,所以卵子來源總是不足。有約5%場合需要別人的卵子以治療不孕不育症,引發買賣卵子的現象。對於賣卵者,由於須接受內分泌治療以刺激卵巢產生卵子,而會遇上健康風險。而且,賣卵和取卵只能以手術方式進行,所以賣卵者還要面臨感染,更嚴重的是不孕不育的危機◆
代孕規定
據市律師團阮成功律師告知,法律嚴禁為商業目的服務的代孕活動。各項有關規定在2015年第10號《議定》和2015年第57號《通知》得到具體化。另外,2014年《婚姻與家庭法》第九十五條也明確規定以人道目的代孕條件。然而,按2014年《婚姻與家庭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b點,找人代孕的條件之一是“夫妻倆沒有共同孩子”。這意味著,夫妻倆之間已有共同孩子,但孩子在生育過程中有殘疾,須採取產科輔助方法,不是因病理性遺傳的缺陷場合不得找人代孕。
現在,代孕仍是敏感的問題,所以應該嚴緊地規定,以既確保真正有代孕需求者的權利,又避免各違背傳統、道德的變相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