寓居富安省的阮維清(化名)告知,他最近買一輛新摩托車,一駛離車店回家,就被市公安廳陸路、鐵路交警科(PC08)旗下交警隊處罰。
因新車被扣留而痛心不已
阮維清因駕駛沒有車牌、沒有車輛註冊證的摩托車,而被作行政違規處罰錄案,並扣留違規車7天。
據他敘述,他已到上述的交警隊申請按2020年第31號《議定》辦理車輛保釋手續,以帶回暫住處等候領取車證,但遭拒絕。第31號《議定》規定有關按行政手續對因違反行政規定,而被扣留、沒收的贓物或工具管理、保管工作。
阮維清憂愁地說:“因為我的新車是價格很貴的SH型摩托車,怎麼能放在露天存車場呢。我當然會繳納足夠罰款,只希望能繳保釋金以將車領回。不知我的場合是否可辦理保釋手續?”。
不得保釋
對於這一場合,市公安廳所屬交警科領導告知,不是任何違規場合都可繳交保釋金以領回違規車輛的。
第31號《議定》規定,對於違反行政規定,並屬於須扣留以確保行政違規處罰決定執行工作的場合的車輛,在有權力暫時扣留機關、權力者的管理下可交給違規者自行保存、保管。
然而,第31號《議定》也規定交警不可把違反行政規定的車輛交給違規的組織、個人保存、保管的場合,包括:違規車是刑事案的贓物;違規車是用於非法賽車、反對公務執行者、擾亂公共秩序,或造成交通事故的工具;車輛註冊證被偽造或修改;使用假車牌,非法修改或刪除車架及發動機編號。
這位交警說:“對於剛買的新車,由於沒有車輛註冊證,因此不能辦理保釋手續。車輛買賣證件不可取代車證。”
PC08領導還告知,該單位最近向旗下所有隊、站開展第31號《議定》,以輔助、創造條件和指引違規者若具備規定證件就辦理違規車保釋手續。
本市一位交警隊隊長告知,對讓違規者自行保管違規車的規定表示贊同。
據他所說,若違規者需要自行保管車輛,可提交申請書,交警將為其指引辦理手續和創造有利條件。若違規者按規定要保釋違規車,則須繳交相當於處罰框架中最高罰款的保釋金。交警力量收到民眾的提議書後,將向指揮部建議,1至2天內就有結果。
這位領導說:“交警也不想扣留違規車,而很希望將其交給車主自行保管,以免在保管違規車過程中,萬一發生損壞,須承擔責任。而且,各地的違規車存車場現在都超負荷了。”◆
參加交通時須攜帶車輛註冊證
市律師團律師黎勇告知,車輛註冊證是摩托車駕駛者在參加交通時須攜帶的證件之一。
2014年第15號《通知》規定,對於摩托車,在等候簽發車輛註冊證期間,若要參加交通,車主、駕駛者須辦理暫時車輛註冊手續。但為日常來往需求的摩托車不屬於可辦理暫時車證的對象。
因此,摩托車主、駕駛者只在具有該車註冊證的時候,才可使用其參加交通。
若摩托車正在等候簽發註冊證,而車主或其他個人駕車在路上流通,就被視為沒有車證的行為。
具體是,2019年第100號《議定》第二款a點規定,駕駛無車證的車輛將被罰30萬至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