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公安部于2024年11月份颁行的第71号《通知》,规定行程监控设备和驾驶员影像记录设备资料管理系统的管理、运作和使用。
因此,现行法律规定,运输经营车辆必须根据车辆类型安装行程监控设备和行车记录器。
然而,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陆路交通秩序与安全法》规定,8座以上(不含驾驶座)的汽车、索引车、救护车必须配备行程监控设备及驾驶影像纪录设备。
为开展上述规定,公安部已颁行第71号《通知》,明确规定该系统的管理与运作事宜。据此,行程监控设备和驾驶员的影像记录设备的资料系统包括:定名识别资料(单位名称、车牌、车辆的载重量等)、行程资料(车牌、速度、时间)和驾驶员的影像资料(座标、驾驶员图像)。
从服务伺服器收到资料起,行程资料不得超过2分钟,驾驶员的影像资料不得超过5分钟。
如果传输线路中断,最迟在5天内,运输经营单位必须在传输线路正常运作时,同时发送旧的数据和当前数据,并须得到交警部门的批准。
具体是,旧的资料在独立于目前资料传输通道的单独传输通道上传输。若旧资料重新传输时限已届满时,系统将重新计算所有参数。
与此同时,运输经营单位﹑企业负责更新和系统储存从行程监控设备收集的资料至少1年,从驾驶员的影像记录设备收集的资料至少3个月。
上述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