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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項社保權利規定出台

自9月1日起,勞動與榮軍社會部頒佈的2021年第6號《通知》生效,修訂、補充指引落實《社保法》若干與強制性社保有關條款的第59號《通知》。
(示意圖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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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丈夫在妻子生孩子時
獲享津貼場合
據2015年第59號《通知》,丈夫若屬於以下兩個場合之一,則在妻子生孩子時,將獲享一次性津貼:第一,若只有孩子的父親參加社保,則他在孩子出生之前12個月內須繳滿6個月以上的社保費;第二,拜託代孕的母親的丈夫必須在接收孩子前12個月內須繳滿6個月以上的社保。

關於男勞工在妻子生孩子時獲享的生育制度,2021年第6號《通知》已明確規定勞工獲享這種津貼的場合。

據此,若母親參加社保,但在生孩子時未滿足享生育制度的條件,而父親在生孩子之前12個月內繳滿了6個月以上的社保費,則獲享一次性生育津貼,具體是每個孩子獲享的一次性津貼等於基準薪的兩倍。

因此,若夫妻倆都參加社保,但妻子未滿足享生育津貼的條件,而丈夫在妻子生孩子前12個月內繳滿了6個月的社保費,則獲享一次性生育津貼,對於每個孩子獲享的一次性津貼等於基準薪的兩倍。

另外,2021年第6號《通知》也補充關於男勞工在妻子生孩子時休產假時間的規定。據此,若多次休假,則最後一次休假的開始時間仍必須在妻子生孩子之日起30天內,休產假的總時間不得超過規定的時間。
對生雙胞胎以上場合生育制度
2021年第6號《通知》第一條第六款規定,若女勞工懷雙胞胎以上,而在分娩時孩子死亡或死產,則生育津貼獲享時間和一次性生育津貼按照出生的孩子數量計算(包括已死亡或死產的孩子)。

因此,生育制度是根據女勞工生下的孩子數量計算的,無論是孩子活著還是死亡。

據2015年第59號《通知》第十條第三款規定,若女勞工懷雙胞胎以上,而在分娩時孩子死亡或死產,則生育制度只對活著的孩子支付,但生育制度獲享時間仍按出生的孩子數量計算。
產後康復制度獲享條件
據2014年《社保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女勞工在產假結束後,若在復工的前30天內健康尚未恢復,則可以繼續休假5至10天內以康復。

2021年第6號《通知》第一條第八款規定,前30個工作天是從產假期滿之日起確定,但勞工的健康尚未恢復的時間。

2015年第59號《通知》沒有提出對這段時間計算規定。
更改計算疾病津貼薪資規定
據2021年第6號《通知》第一條第三款,參加強制性社保的勞工若因生病或遇上意外事故(不是勞動事故),因7歲以下孩子生病而在一個月內請假14個工作天以上(包括無薪休假的場合),將獲享疾病制度,按離職之月前一個月的用於計算社保費的薪資計算。

甚至,若勞工在接下來的幾個月仍未康復,須繼續休假,則疾病津貼也按照離職之月前一個月的作為計算社保費的基礎的月薪計算。

按以前的規定,疾病津貼根據勞工休病假之月的用於計算社保費的月薪計算的。
增加參加社保對象
修訂2015年第59號《通知》第二條第一款的2021年第6號《通知》第一條第一條加入參加強制性社保的對象,具體是:按《社保法》第二條第一款a和b點簽訂勞動合同的鄉、坊、鎮非專責工作者須參加強制性社保。

具體是,《社保法》第二條第一款a和b點規定,必須參加強制性社保的越南公民包括: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臨時性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滿3個月至12個月以下)的勞動合同的勞工,包括僱主與15歲以下勞工的法定代表人依勞動法律規定簽訂的勞動合同。

-按期限為1個月至3個月以下的勞動合同工作的勞工。

因此,簽訂期限為1個月至3個月以下、無固定限期的勞動合同的鄉、坊、鎮非專責工作者須參加強制性社保,屬於按合同工作的勞工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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