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悉,對於市建設廳分類的3組違法工程,首先是須符合建設規劃,要滿足這一條件,才考慮到其他條件。
這些工程若要保存,就須滿足如下各條件:違法行為於2008年1月4日至2018年1月15日期間發生、已被發現及作行政違規錄案與行政違規處罰《決定》,有了關於採取後果克服措施,或補充採取後果克服措施的《決定》。工程沒有違反建設界線規定、沒有影響相鄰工程、沒有發生糾紛、在合法土地上建設、符合規劃。另外,對於違法工程是獨棟房的場合,開發商須繳交非法收益,相當於違法、違章工程部分價值的四成。對於違法工程是投資項目的場合,開發商須繳交的非法收益相當於違法、違章、違反設計等的建築部分價值的五成。在完成繳納罰款後,權力機關為該工程簽發建築許可證或調整建築許可證。
第二組是從2008年1月4日至2018年1月15日期間發生,於2018年1月15日之後發現的違章、違法、不符合按2007年第180號《議定》設計與規劃的建築工程。這些工程沒有違反建設界線規定、沒有影響相鄰工程、沒有發生糾紛、在合法的土地上建設和符合權力機關審批的規劃。
最後一組是在2018年1月15日之後的違章、違法建築工程。這些工程現仍存在,沒有違反建設界線規定、沒有影響相鄰工程、沒有發生糾紛、在合法土地上建設、符合規劃、具備簽發建築許可證,或調整已簽發的建築許可證的條件。對於這些工程,有關機關將簽發新的建築許可證,或調整建設許可證,以符合工程在完工之前的現狀,向工程簽發主權證。市建設廳監察幹部還告知:“按上述的分組標準,在農業地上建設,或佔用河涌保護走廊等的工程都不得到考慮審批調整,或簽發建築許可證。另外,建築工程若違反按1/500規劃的住房設計規定,就是不滿足第一條件,故不得到‘合法化’,而必須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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