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委員會不接受為上述兩被告罪名予以更改,宣判對被告丁羅昇維持原判的13年有期徒刑。犯下“貪污財產”罪被告組被駁回所有上訴,建議維持原判和賠償額。
被告馮廷實被審議犯下“蓄意違規”罪,被宣判新刑罰為6年有期徒刑(初審宣判9年)與賠償75億元。
被告馮廷實被審議犯下“蓄意違規”罪,被宣判新刑罰為6年有期徒刑(初審宣判9年)與賠償75億元。
上述被告在初審法庭判罪的關鍵是,越南油氣電力總公司(PVPower)與太平2熱電廠項目管委會致送PVN集團董事會、總經理部,有關與越南油氣裝建總公司(PVC)簽署不尋常EPC 33合同(指定太平2熱電廠項目施工總承包價值12億美元的合同)報告的4份文本。
原PVC總經理武德順,已被初審庭審判犯下“蓄意違規” 罪,宣判7年有期徒刑及“貪污財產”罪15年徒刑,綜合刑罰為22年徒刑。被維持原判的上訴被告分別是阮英明被判16年徒刑和罰款3000萬元、梁文和10年和3000萬元、裴孟顯10年和3000萬元、甯文瓊7年、黎廷茂3年6個月、阮玉貴5年6個月、阮孟進5年6個月、武鴻章3年緩期徒刑和5年考驗及陳文源被判30個月緩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