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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載失實訊息與洩露他人隱私被重罰

〔本報消息〕政府2020年關於郵政、電信、無線電頻率、資訊技術和電子商務領域行政違規處罰規定的第十五號《議定》自昨(15)日起生效。值得注意的內容是,在使用社交網過程的違規行為的處罰規定。
(示意圖源:互聯網)
(示意圖源:互聯網)
具體,按第十五號《議定》,對於利用社交網提供、分享虛假、不實、歪曲、誣告、觸犯機關、組織的聲譽和他人的名譽、人品的資訊;提供、分享鼓吹陋習、迷信、異端、猥褻、頹廢,不符合民族的淳風美俗內容;提供、分享詳細描述砍殺、意外事故過程的資訊等的行為,處罰1000萬至2000萬元。

提供、分享虛假資訊,導致人心惶惶、煽動暴力、罪惡、社會弊端、賭博或為賭博服務的資訊;提供、分享新聞、文學、藝術作品,出版印刷品,而未經知識產權持有人的准許,或尚未獲准予流通,或已有禁止流通或沒收《決定》等的行為可處罰1000萬至2000萬元。至於洩露國家機密名單所屬資訊、個人隱私和其他秘密資訊,而未到須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將罰3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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