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中的 “空白”
以 “岸上船下”的都市特征,不少市民很久以前就沿着河涌建设房屋,以便生活、往来。随着时间的推移,为满足与日俱增的住宿和生活需求,人们逐渐佔用水面扩大住房。在第八郡对涌、第四郡疊涌、平盛郡文圣涌、平盛与旧邑郡穿心涌等已形成长数公里的一带住房。“站”在水面上的房屋已成为改造河涌、整饬都市工作中的“阻塞点”。
据市建设厅的数据,只在本市河涌改造、整饬计划中的5个河涌改造项目(穿心涌、文圣涌、对涌北岸、疊涌、希望涌),需要清拆的房屋总数已高达6000间。其中,在穿心涌需要清拆2122间和对涌北岸是1578间。通常,在河涌上的房屋只有小部分与陆地连接,大部分是在水面上。在人口增加时,居民又打桩,以简陋的建材将房屋向水面扩大。第八郡人委会对对涌北岸项目的检查结果显示,在须清拆的1000间房屋中,逾90%是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
市律师团陈廷勇律师表示,2024年第31号《土地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回收土地时的补偿、辅助、安置原则(于今年8月1日起生效)。据此,土地补偿是透过分配与收回土地用途相同的土地方式进行。河涌上房屋清拆补偿一事长期以来一直是本市的棘手问题,根据新《土地法》的规定,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数千河涌上房屋清拆工作更加困难。
《议定》需具体规定
过去期间,本市已努力运用及提出多项规定以加快在河涌上房屋清拆补偿工作。根据2003年第45号《土地法》规定,市人委会颁布了2018年第28号《决定》(有关在国家回收在本市土地时补偿、辅助、安置规定),详细规定有关对于使用侵佔河涌土地的家庭、个人的土地辅助工作。然而,对在河涌上的房屋清拆、补偿、安置进度仍缓慢,未能如期完成。
陈廷勇律师认为,虽然本市已灵活、主动地颁布文本,采用有利的规定来辅助对河涌上房屋补偿工作,但仍未能解决有关安置住处的基本问题。根据2013年第45号《土地法》和2024年第31号《土地法》(新的),想让在河涌上居民有比旧住处更好的住处是很难的。为了消除此“瓶颈”,在指引落实《土地法》的《议定》中,需明确地规定有关在河涌、湖面(水面)上房屋、建筑工程场合,以便各省、市有依据制定合理的清拆、补偿方案。
越南律师协会阮文奎律师表示,本市已努力将在河涌上、没有房产证的房屋纳入在清拆时获辅助、补偿的名单,但辅助比例尚低。根据现行规定,对于使用侵佔土地的家庭、个人,土地辅助政策如下:若在1993年10月15日之前使用,相当于用于计算补偿款项的住宅用地单价的40%,辅助面积是实际使用的住宅用地,但不超过根据市人委会规定的住宅用地分配限额;从1993年10月15日至2004年7月1日使用的土地,相当于住宅用地单价的30%。然而,补偿价格不贴近市场价格,只相当30%至40%,因此不少在河涌上的家庭在被清拆后,没有足够的条件来购买房屋、公寓住房或建造新的居住地◆
为了加快河涌改造进度,本市已为穿心涌和对涌北岸的两个项目拨款11万亿元,用于辅助清拆补偿、安置工作。最近,本市已大力建议试行给河涌上居民在被清拆房屋时可以购买、租用社会住房的方案。然而,为了让上述房屋有足够的法理条件和得到合理地补偿、辅助,指引实施2024年第31号《土地法》的《议定》需要更具体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