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交通運輸部原部長丁羅昇被告認為,其他多名有關被告的供述是不正確。例如,被告沒收到有關落實本市-忠良高速公路收費權轉交提案的所有公文;沒收到政府總理關於“准許BIDV高速公路發展股份公司不繼續落實本市-忠良高速公路收費權轉交提案和本市-忠良高速公路BOT項目以及按原狀移交交通運輸部”內容的公文;出售本市-忠良高速公路收費權的合同;被告阮鴻長簽字的若干公文也沒遞交給被告等。
被告丁羅昇否認起訴書提出的犯罪行為,同時告知,在起訴書的6項內容中,只有1項內容的一部分是正確。被告丁羅昇表示:“起訴書提出‘以部長的責任,我須承擔全部責任’。我只承擔政治及行政責任而不能讓我承受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