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兩被告均承認其行徑。楊氏蓮還供認除了起訴書所提及的行徑外,她還進行其他兩宗竊盜事件。郭征仁也供述進行多宗偷竊事件,但他認為已退還所偷竊的財產。經審訊後,審判委員會認定他們的行徑十分倡狂、有組織,對社會秩序治安造成不良影響。
郭征仁
同時,在本市正鼓勵民眾乘搭公交車的背景下,他們不斷進行多宗竊盜事件已致輿論紛紛,感到不安。據此,審判委員會分別宣判被告楊氏蓮3年6個月有期徒刑和郭征仁5年6個月有期徒刑。根據起訴書,郭征仁曾多次因犯下“竊盜財產”罪而被判刑。刑期屆滿後,與若干對象結成一夥專在仙泉區對面的巴士站作案的扒手團夥。他們設局擁擠以協助同夥下手,侵吞他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