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议各新闻通讯机构、报刊媒体发布起诉信息,以便依照《刑法》第113条第一款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何春严,向越南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享受国家的宽大政策,并依法行使辩护权。
根据起诉书,何春严,生于1963年,越南籍,常住西宁省,文化程度9/12(相当于初中毕业),职业为电子维修,无前科。
目前,何春严正被胡志明市公安厅安全调查机关通缉。
据越通社报道,2月3日,越南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已根据2015年《刑法》(经2025年修订补充)第113条和第109条,签发第3689号起诉书,对何春严及相关被告人在“以恐怖主义手段反对人民政权、从事颠覆人民政权活动”案件中提起公诉。该案发生在胡志明市及其他一些省市。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议各新闻通讯机构、报刊媒体发布起诉信息,以便依照《刑法》第113条第一款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何春严,向越南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享受国家的宽大政策,并依法行使辩护权。
根据起诉书,何春严,生于1963年,越南籍,常住西宁省,文化程度9/12(相当于初中毕业),职业为电子维修,无前科。
目前,何春严正被胡志明市公安厅安全调查机关通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