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消息〕海防市公安廳昨(23)日上午表示,最高人民檢察院調查機關對原海防市公安廳監獄管教幹部阮進明(29歲),按照2015年《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利用職務之便侵吞財產”罪,下達嫌犯與案件起訴和扣押令《決定》。該市公安廳長按照公安部門的規定,對阮進明褫奪人民公安稱號作出《決定》。
2018年4月初,海防市公安廳揭發阮進明在工作過程中,已有違法行為。阮進明獲分工到海防市公安廳監獄值班期間,曾把手機交給各囚犯與監外家屬親友聯繫,每次收取50萬至100萬元。不肯付款者就被阮進明恐嚇和強迫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