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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被告申請更改罪名

〔本報消息〕初審法庭昨(5)日繼續對犯下“違反國家財產使用管理規定造成流失與浪費”和“違反國家有關土地管理規定”罪名的兩名峴港市人委會原主席與其共犯進行庭審,各律師詢問各被告和鑒定人。峴港海輪供應公司原總經理黎英俊與峴港技術產品股份公司原總經理黃晉祿在法庭上申請改變罪名以減輕刑罰。
出庭受審的各被告人。(圖源:越通社)
出庭受審的各被告人。(圖源:越通社)
被告黃晉祿回答律師的問題時供述,峴港技術產品股份公司於2005年實行股份制。目前,該公司是無國有資金的股份公司。在實行股份制之前,該公司購買位於巴斯德街37號的地上附著物。黃晉祿被告認為,在此的地上附著物不是國有財產,而是公司財產。因此,檢察院按2015年《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違反國家財產使用管理規定造成流失與浪費”罪名對黃晉祿被告作出起訴刑罰是過重。他說,若確定被告犯罪,也只是犯下2015年《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土地管理規定”罪名。

類似情況,黎英俊被告也申請由2015年《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改為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罪名。因為黎英俊被告購買位於白藤街20號的地皮後,地上的住房已損壞和無法使用,故被告的公司要拆除並興建房屋,之後出售。黎英俊被告認為,新房屋是公司財產,不再是國有財產,所以被告只犯下“違反國家有關土地管理規定”罪名。法庭同日下午暫時休庭,至明(7)日上午將繼續爭論。檢察院將公佈論罪書並對每名被告提出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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