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欺詐圈套
家住平盛郡的阮妙玲姐說:“我因為有急用,看到典當服務的廣告說車證可典押車輛價值的90%,於是我去典當了。我的SH Mode摩托車典當了4000萬元,月息9%(每天12萬元)。正為付利息而忙到暈頭時,兩個多月後有一天我突然接到一通陌生的電話,電話那頭的人要求我把車送到指定的地點去,因為我的車已經過戶賣給他了。這時候我才知道自己上當了!”
我們假裝是正缺錢用的人、按照貼在街頭電柱上的廣告單張上的電話號碼903180XXX打了過去,接電話的人自我介紹叫阿T,他興沖沖地說:“妳把車帶來讓我們看了定價和辦手續,保證只花10分鐘就辦妥,妳不但有錢把自己的私事解決了,還仍然有車代步。現在生意越來越不好做,我們要想辦法給顧客最大的優惠,這樣才有人來光顧,只要車證是車主的和持本市戶籍就行。”我們再三追問多少利息,T說只收1%到10%視車而定,但要讓他看車才估值和定息金。我們騎了輛剛買7個月,價值4900萬元的Lead車到座落在第十一郡第九坊隊宮街的這家當鋪去。阿T再三細心審視車子和車證,並要求對照人民證之後說:“這架車我們估值2300萬元,我給妳典當2000萬元,月息10%。妳在這份車輛買賣合同上簽字然後拿去公證,就算是我買了妳的車,妳向我租這輛車來用,15分鐘後妳就可以拿到錢。我們是按日計息,為了予妳方便妳可以湊合一週才交,什麼時候妳拿本金來贖回我就簽份合同把車賣回給妳,這樣妳既有車用,我也不用花錢租場地來放車,雙方都有好處。”
我們細看合同上的條款,發覺其上註明月息是3%,我覺得奇怪,對方解釋說:“這樣寫是為了應對公安的檢查罷了,月息3%倒不如給人貸款1000萬元以下更有利,現在妳既有錢又有車用,那麼息金當然要高些了。”
我們假意說2000萬元不夠來解決私人問題,所以不典當了另外想辦法。同樣的一輛車,我們在第二郡阮維禎街某當舖獲估值可以典當2500萬元,月息是9%,典當的規程與之前阿T的當舖相同。然而,以這麼高的利息,很多人是難以依期付息,屆時利疊利,加上本金,那麼9%至10%的利息可是快速增長。當典車的人疲於奔命的付息金之際,店主就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據把車賣出和過戶他人。當發覺被騙時也於事無補,因為店方有充分的買賣合同,出租車輛合同,而合同上註明的利息亦是按照國家的規定。
我們假裝是正缺錢用的人、按照貼在街頭電柱上的廣告單張上的電話號碼903180XXX打了過去,接電話的人自我介紹叫阿T,他興沖沖地說:“妳把車帶來讓我們看了定價和辦手續,保證只花10分鐘就辦妥,妳不但有錢把自己的私事解決了,還仍然有車代步。現在生意越來越不好做,我們要想辦法給顧客最大的優惠,這樣才有人來光顧,只要車證是車主的和持本市戶籍就行。”我們再三追問多少利息,T說只收1%到10%視車而定,但要讓他看車才估值和定息金。我們騎了輛剛買7個月,價值4900萬元的Lead車到座落在第十一郡第九坊隊宮街的這家當鋪去。阿T再三細心審視車子和車證,並要求對照人民證之後說:“這架車我們估值2300萬元,我給妳典當2000萬元,月息10%。妳在這份車輛買賣合同上簽字然後拿去公證,就算是我買了妳的車,妳向我租這輛車來用,15分鐘後妳就可以拿到錢。我們是按日計息,為了予妳方便妳可以湊合一週才交,什麼時候妳拿本金來贖回我就簽份合同把車賣回給妳,這樣妳既有車用,我也不用花錢租場地來放車,雙方都有好處。”
我們細看合同上的條款,發覺其上註明月息是3%,我覺得奇怪,對方解釋說:“這樣寫是為了應對公安的檢查罷了,月息3%倒不如給人貸款1000萬元以下更有利,現在妳既有錢又有車用,那麼息金當然要高些了。”
我們假意說2000萬元不夠來解決私人問題,所以不典當了另外想辦法。同樣的一輛車,我們在第二郡阮維禎街某當舖獲估值可以典當2500萬元,月息是9%,典當的規程與之前阿T的當舖相同。然而,以這麼高的利息,很多人是難以依期付息,屆時利疊利,加上本金,那麼9%至10%的利息可是快速增長。當典車的人疲於奔命的付息金之際,店主就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據把車賣出和過戶他人。當發覺被騙時也於事無補,因為店方有充分的買賣合同,出租車輛合同,而合同上註明的利息亦是按照國家的規定。
變相放高利貸
從上述的實際情況可見,若干當舖的這種做法是採取精細手段變相的放高利貸行為。放高利貸者利用“財產買賣合同”來避開法律風險掩飾其犯法活動,同時把缺少法律知識的人的財產合理地據為已有。這是種“老”招式,可是仍然有不少人輕信而上當。
過去期間,法院在審判若干“房產買賣合同糾紛”的案件過程中極之“頭疼”。“賣”方說買賣合同只是幌子,本質是高利借貸關係。想借貸的話,放貸方硬要貸方先簽“買賣合同”以作保證。已經有不少人因為還不了高利息或到期沒及時結算而失了房產。要破獲這類案件,找出事實本質,保護良民的權益可一點也不容易。這些不法之徒放貸手段極之“高明”,沒有留下任何與放貸有關的痕跡,一切都以“買賣合同”交易。想要證明這些“買賣合同”是虛假的可是極之困難。
本市律師團阮文德律師指出,類似上述的車輛買賣合同,因為是虛假以便掩飾借貸或典當財產交易,所以都是無效的。按《刑法》第163條:誰人放貸其利息比法律規定的最高利息高出10倍以上者,則有專業剝削性質。很明顯的是,接受典當者已有“放高利貸”行為的跡象。因此,阮律師認為,職能機關,尤其是公安應該介入核實,調查清楚並依法處置其“放高利貸”行為。誤落入此等不法之徒圈套的人要從速起訴,要求法庭宣佈各份車輛買賣合同因虛假而無效以確保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民眾必須對一些當舖的變相放高利貸的“花言巧語”要保持清醒和慎重,以免本來只是想暫時典當拿錢解決燃眉之急,到頭來卻遭遇失掉車子的高風險◆
過去期間,法院在審判若干“房產買賣合同糾紛”的案件過程中極之“頭疼”。“賣”方說買賣合同只是幌子,本質是高利借貸關係。想借貸的話,放貸方硬要貸方先簽“買賣合同”以作保證。已經有不少人因為還不了高利息或到期沒及時結算而失了房產。要破獲這類案件,找出事實本質,保護良民的權益可一點也不容易。這些不法之徒放貸手段極之“高明”,沒有留下任何與放貸有關的痕跡,一切都以“買賣合同”交易。想要證明這些“買賣合同”是虛假的可是極之困難。
本市律師團阮文德律師指出,類似上述的車輛買賣合同,因為是虛假以便掩飾借貸或典當財產交易,所以都是無效的。按《刑法》第163條:誰人放貸其利息比法律規定的最高利息高出10倍以上者,則有專業剝削性質。很明顯的是,接受典當者已有“放高利貸”行為的跡象。因此,阮律師認為,職能機關,尤其是公安應該介入核實,調查清楚並依法處置其“放高利貸”行為。誤落入此等不法之徒圈套的人要從速起訴,要求法庭宣佈各份車輛買賣合同因虛假而無效以確保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民眾必須對一些當舖的變相放高利貸的“花言巧語”要保持清醒和慎重,以免本來只是想暫時典當拿錢解決燃眉之急,到頭來卻遭遇失掉車子的高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