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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成品貨不對版 法庭要求賠償

被告承接民兵最近,芽皮縣人民法院已就G夫婦與P女士之間的服裝加工合同糾紛案進行初審。服進行加工,但交貨時卻與樣本的顏色不同,以致原告要花錢來修正。
加工成品貨不對版 法庭要求賠償
民兵服縫線顏色不正確
根據起訴書,G夫婦闡述:2017年10月7日,夫婦倆給P女士271件民兵服進行加工,每件的加工費為1萬8000元,交貨期限是10天,若逾期要賠償整批成品貨的市價價值。到2017年10月24日(17天),P女士才交貨,但全部都縫錯,不能使用。2017年10月27日,P女士將貨物帶回家修改,但實際上沒有修改並在3天後交還。為了賣貨,G夫婦唯有給其他人將衣服拆下來修改,花費1690萬元。與此同時,夫婦倆不得不棄用40件衣服,每件價值20萬元,總共為800萬元。

G夫婦的全部損失是2490萬元。因此,夫婦倆發起訴訟,要求P女士賠償這筆款項。

P女士確認有承接G夫婦的271件衣服進行加工,但由於G夫婦沒有給她縫線,所以她唯有使用其他縫線以致衣服的顏色與要求的不同。P女士承認自己有錯,並且已將衣服再接回來修正。但由於家境問題,她還沒修正完,G夫婦已前來取貨回去自行修改了。

P女士表示,她不同意給G夫婦作出賠償,而讓自己接回271件衣服來修正。至於271件衣服的加工費,她提議不收取並且不要求法庭解決。
法庭要求必須賠償
在初審法庭上,G夫婦的授權代表撤回了對40件被拆除的衣服的索賠,只要求P女士賠償1690萬元。

審訊委員會認為,P女士確認G夫婦有給她一件樣本衣服以據此來縫製加工。關於加工品的質量,P女士承認有錯,並已將貨物接回來克服後果,但由於趕不上進度,導致G夫婦必須僱用其他人修改花了1690萬元,因此發生的損失是真實的。

在法庭上,G夫婦的代表承認交貨時沒有連同交付材料,同時原告也不能證明已指引被告如何履行合同,這是違反了2015年《民事法》第五四四條第一和第二款規定的義務。

對於P女士,接到貨物後沒有回應縫線問題,而是擅自購買另一種縫線,導致加工品不達要求,所以違反了《民事法》第五四六條第二和第三款規定的義務。

因此,對於這個情況,原告和被告都有錯,所以審訊委員會認為有依據來接受原告的部分控告要求。關於被告已加工271件衣服而原告尚未支付的人工費,在處理案件過程中以及在法庭上,被告確定不要求解決,故審訊委員會不予審議。若今後被告有要求,將以另一起訴訟來審議。

鑑於上述因素,審訊委員會已宣判接受G夫婦的部分要求,勒令P女士要賠償近850萬元◆
加工委託方與承接方的義務
根據2015年《民事法》第五四四條第一和第二款,委託方有義務按照商定的數量、質量、時間和地點給承接方提供原材料;提供與加工相關的必要證件。指引承接方履行合同。

根據2015年《民事法》第五四六條第二和第三款,如果原材料質量不合格,承接方有義務通知委託方替換其他原材料;如果知道或必須知道使用原材料可能製造出危害社會的產品,則拒絕承接加工。根據商定的數量、質量、方式,時間和地點給委託方交付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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