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上,被告何功慶已誠懇供述其全部非法行為,並深表悔意。儘管被告在犯罪之前,擁有許多減輕刑罰的情節,如;家庭背景良好、沒有犯罪前科、居住偏遠地區等,但被告的行為是特別嚴重,販運大量毒品及多次進行販毒行徑。根據案件的性質、內容及審議被告何功慶的刑事加重情節,審判委員會按2015年《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b款第四項、第五十一條1與2款s項、第一百五十二條第1款g項等的規定,對被告何功慶的“販毒”罪宣判死刑。此外,還追收被告近4億2000萬元、1輛摩托車、2部手機等財產上繳納國家,以及銷毀1塊海洛因。
據起訴書,自2008年6月至2009年8月份,被告何功慶與其共犯(何玉良、陳氏秋蝶、范英俊、杜英勇、何文軍、裴文賞、鄧文立、陳黎光、丁文秀、柯文清、何文速、阮玉山及武德安)先後進行13次販毒、窩藏毒品、非法運毒行徑,將85塊海洛因從山羅與和平省運回河內與海防市出售;毒品總重量達29公斤與869克。在審訊過程中,職能力量從其他不同的案件中發現、逮捕及懲處了上述被告。至於被告何功慶事後已潛逃,被公安部調查警察機關發出通緝令。
截至2017年12月26日,被告何功慶在非法運送1塊海洛因途中被職能力量人贓並獲。據此,被告何功慶曾進行販毒、非法運毒的毒品總數量達86塊海洛因,重量為31公斤與80克,非法牟利逾4億79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