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河南省府李市公安于2月23日就陈文勇有关 “将车辆交给没有足够条件参加陆路交通者”作出起诉。阿勇虽然知道他的酒友已经有醉意,但仍然将车子借给这名朋友和结果是发生事故,朋友死了,阿勇则被起诉。
害朋友,害自己
此前,和平省梁山县公安于2月21日也以类似的罪名起诉裴文线,因为他将车辆借给了酒友而导致发生事故令2人死亡。或者是去年底,安江省瑞山县公安对一名印度人因违犯酒精浓度等3项违规行为而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县公安也对Đ.T.T.H.女士(该名男人的朋友)作出处罚,因为她知道这名男人已有喝酒但仍然将摩托车借给他驾驶。
如上述知道对方已经喝醉仍然将车子借给对方而被处罚的场合虽然还不多,但是将车子借给已有醉意的朋友、亲人驾驶场合很普遍。原因是长期以来人们已习惯酒后仍然驾车是正常的。但是,现在已经是视将车子交给已喝酒者驾驶一事可能导致违法,并可能对朋友造成伤害和本身也受到牵连的时候。根据各法理情况分析家表示,将车子交给有喝过酒的熟人驾驶,若是造成交通事故将有两种处罚方式。一是良心的审判“早知道不会将车子……”,二是若职能机关追究到底,将受到法律的惩罚。而将来会追究到底的可能将更加普遍。
“喝一杯仍然可以驾车”
当有关酒精浓度额度、而不时目前在0%的额度的规定得到颁佈,类似上述的说法是否还会再出现在各餐桌上?是否必须颁佈酒精浓度额度,因为如果做得不好,就会消除有关在交通领域行政罚款的第100号《议定》颁佈以来所形成的习惯是强迫喝酒时拒绝的理由。自从颁佈了该《议定》,不少人已经直接拒绝和当对方说“一会要驾车”时,也没有人可以强迫他喝酒。如果有酒精浓度额度,你仍然可以驾车,“我要驾车”已经不是正当理由以避免被强迫喝酒,相反就是“喝一杯仍然可以驾车”。而这种情况对于将驾车的人的确很复杂,和假如那个人喝酒后造成交通事故,那么强迫他喝酒者将难避免被牵连。
阮晋勇(第七郡)表示,他儘量避免喝酒,一部分是因为他是乘载遊客服务司机。他说:“近期去拜年的时候,我很容易拒绝喝酒,但若是有酒精浓度额度,即是可以喝,那时我就很难拒绝,而难拒绝就很容易在喝酒时超过允许额度。”
市国立大学经济-法律大学高武明博士表示应该支持和维持规定,对于醉驾者作出严正处罚。因为第100号《议定》通过实际证明是很积极,人民以及整个社会已习惯与酒打交道,喝酒习惯也逐渐步入秩序。各专家也表示,法律就要平衡、与各种社会利益和谐,但是不能满足所有。会有内在酒精浓度场合,但是只是一些例外或者有些人的“酒量”高,喝了仍然清醒、良好驾车等是必须留意的意见。但是据高武明博士称,不能因此而提出酒精浓度额度,因为对不少人是很复杂的。
处理违反酒精浓度,不能出现冤枉场合
某市公安交警干部表示,有意见担忧有关酒精检测仪的准确性,我可以肯定该检测仪是正确的。人民被交警检查,若认为检测仪出现错误结果就有权证明、投诉、起诉。然而,交警有能力检测驾驶者是否喝过酒。从对驾驶者的实际检查、处理违反酒精浓度来看,没有一个人被冤枉◆
要坚决实施法律以逐渐减少强迫喝酒“文化”。第117/2020号《议定》规定对于强迫他人喝酒行为被行政处理300万元,但仍然没有彻底实施。
武光德律师(市律师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