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人行道上違規停泊車輛
據第4號《通知》規定,人行道是專供行人行走的都市道路,主要服務行人,並結合設置都市技術設施的地方。故此,據上述《通知》,人行道主要服務行人而不是規定只專供行人行走,不得停泊車輛。
2008年《陸路交通法》也規定:不得違反交規將交通工具停泊在路上、人行道上。然而,法律沒有具體規定“如何是違反交規將車輛停泊在人行道上的行徑”。在《陸路交通法》只規定不得停車、泊車的11個位置(沒有人行道的位置),並要求駕駛者須根據自己的駕駛方向靠近路右邊停車、泊車;車輪距離路沿、人行道不可超過0.25米,不造成交通阻礙、潛伏交通事故隱患。
自2020年在人行道上
違規停泊車輛的處罰金額?
違規停泊車輛的處罰金額?
據第100號《議定》第五條第三款e項規定,違反法律規定,將車輛停泊在人行道的駕駛者將被處罰80萬元至100萬元。
雖然如此規定,但截至今日,對將車輛停泊在人行道的違規行徑的處罰遇到不少困難,因為法律還沒明確規定如何是“違反規定”和“違反法律規定”,參加交通者對已頒行的文本不甚明瞭。
例如,在河內,市人委會於2008年5月27日頒行第2053號《決定》,已批准在56條街道禁止自行車、摩托車、汽車停泊的規定。按上述《決定》,參加交通者可以理解是,除了56條街道之外,只要按規定就可以在其他街道的人行道上停泊車輛。
汽車可以在寬敞的人行道上停泊
據交通運輸部頒行於2020年7月1日起生效的第41號《準則》規定,司機可以在豎起I.408a告示牌的道路上停泊車輛。具體是,為指引司機在寬敞道路上停泊車輛,在允許停泊的道路上豎起I.408a告示牌“允許在人行道部分位置停泊車輛”。可將車輛的右邊車輪停泊在人行道上。告示牌的放置可和駕駛者同一個方向或對面,並在豎起的位置允許停泊。泊車的位置是根據繪在路面的標線而定。需要的時候可另設一個告示牌以指引哪些區域可以停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