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議通過公安部國家管理職能範圍有關居民管理的公民證件行政手續簡化方案。
據此,責成公安部在權力範圍內按政府通過的行政手續簡化方案內容與有關部委、機關配合修訂、補充、取代、取締各法律規範文本規定的行政手續、公民證件,並按照權限頒行,或上呈權力機關根據國家居民數據庫的完成、運作時段頒行各項手續。
具體是,對於陸路交通工具註冊、管理領域,公安部的第15/2014號《通知》第九條對車輛註冊規定:車輛註冊、發給車牌號碼;車輛售賣、贈送、轉讓手續:不要求出示戶籍冊;不要求在同一本戶籍冊上家人出示授權書;取消要求車輛註冊手續辦理人出示人民證的規定。
另外,決議還規定,在落實過程中,若有修訂、補充、取代、取締上述方案提及的各項行政手續,公安部主動實行新法律規範文本規定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