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导,平阳省土龙木市公安已暂时拘留了陈晋峰(46岁,寓居土龙木市),以调查其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8月11日,陈晋峰既砸碎车窗又威胁同方向行驶的一辆蓝色汽车的司机,导致后者跪下道歉求饶。事情经过已得到摄影机全程拍摄下来。
值得注意的是,陈晋峰除了被刑拘以调查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外,土龙木市公安还收集证据,以审议其是否还犯下故意实施破坏财产和侮辱他人的犯罪行为。
巴地-头顿省律师协会主席张春捌律师就此事件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根据媒体刊登的信息,从摄影机记录以及事件各方的初步陈述可以看出,事件发生的地点是在一条公共街道上,是经常有很多人来往的地方。因此,这是高危扰乱公共秩序及侵害他人的健康和财产的行为。
与此同时,陈晋峰还连续用言语和行动(拉扯头发)进行威胁,导致穿红衫的人下跪道歉求饶,事件才停止。
陈晋峰因涉嫌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被刑拘;同时,对于充份凭证的故意破坏财物、侮辱他人的行为,将考虑进一步处理。
因为,首先,摄影机记录了陈晋峰用硬物打破车窗的场景,是得到2015年《刑法》(2017年修订补充)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
该条文规定,破坏或故意损坏他人财产价值2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或200万元以下的财产,但有下列场合之一的:对该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但继续违反;对安全、秩序、社会治安造成不利影响等,将被处以1000万至5000万元的罚款、最高3年的非拘禁改造或6个月至3年的监禁。
该犯罪的客观行为是落实者已对他人拥有的财产实施行动(打破车窗…),导致该财产的使用价值大幅降低。
因此,为了准确判断陈晋峰是否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公安机关须确定破碎的汽车玻璃镜的价值以及陈晋峰的犯罪记录。若损失金额超过200万元或低于200万元,但属于上述场合之一,则有进一步处理故意毁坏财产罪的依据。
对于侮辱他人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严重冒犯他人尊严和荣誉的,将被罚警告、罚款1000至3000万元或非拘禁改造3年。
这是形式构成的犯罪。当犯罪者的言语或行为已严重侵犯他人的尊严和荣誉时,犯罪即告完成。后果不是该罪名的必然构成标志。
在客观方面,落实者可以在人群密集的场所口出狂言咒骂、侮辱等或使用武力、威胁使用武力侮辱他人名誉。
在主观方面,故意实施该行为的人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伤害、冒犯或诽谤他人,希望后果发生在受害者身上。
此外,判断轻重不仅要根据施暴者或被害人的主观意愿,也要根据被害人的认知程度、社会地位等其他因素;习俗和传统;舆论等,从中全面、准确地评估陈晋峰在这起事件中的侮辱行为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