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河內市高級人民檢察院代表建議複審庭的審判委員會駁回被告何文琛、大洋銀行原總經理被告阮春山與天清集團原董事長范功名的上訴書,維持原判。高級人民檢察院代表的觀點肯定,初審庭援引法律以宣判OceanBank案件各被告犯下4項罪名是有法律依據,絕無冤枉錯判。高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務須接受若干被告從輕發落的上訴,但不接受申請獲免刑事責任的上訴。至於民事方面,人民檢察院沒有建議更換、修改、補充初審法庭有關強制性民事賠償責任的判決。
高級人民檢察院代表列出觀點,被告阮春山是擁有權限職務,有權管理越南國家油氣集團(PVN)向大洋銀行出資8000億元及來自上述投資所得權益的人。同時,被告阮春山也是對PVN與OceanBank銀行董事會成員存款的各項決定,具有很大影響力的人。初審法庭的判決完全具備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