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上,被告張唯一供述,從1995年在《大團結報》的中部區域辦事處任職。起初,辦事處設於峴港市越南祖國陣線委員會機關,其後頻繁搬遷,故《大團結報》致送公文建議峴港市人委會提供租賃或借用土地設立辦事處。根據被告張唯一的供述,峴港市人委會沒有出租和借用而僅出售,但當時《大團結報》沒錢有資金,故被告建議准予同某企業聯營共同使用。因此,被告張唯一供述,已同79號建設公司簽署原則合同,並同潘文英宇前往河內市向《大團結報》編輯部匯報並獲批准,同時總編輯委託張唯一前往公證室申辦79號建設公司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
被告張唯一表示,本身對上述事項無利可圖,購買陳國纂街82號住房目的是提供辦事處工作的需求。庭上,潘文英宇以享有相關權益和義務的身份出庭。潘文英宇表示,由於張唯一無權決定,故隨後他倆前往河內市辦理,並獲該報編輯部領導批准了陳國纂街82號住房的合作。被告張唯一是無辜的,也沒有收取他所給分文。與此同時,從庭上等人的供詞與卷宗,河內市人民檢察院代表建議被告張唯一犯下“利用職權之便”罪,判處10至11年有期徒刑。經過數小時的審議,審判委員會認為,被告張唯一的確犯有上述罪名,並判處10年有期徒刑。至於陳國纂街82號住房已作另案件判處故不再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