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起訴書,2016年10月14日,阮成到前往隆湖縣和富鄉的一間咖啡廳,在此同意以30萬元向N.T.K.S(16歲,但當時剛14歲)作性交易。之後,兩人同意在酒店“交易”後才付錢。
阮成到便騎摩托車載小S,但沒前往酒店,而是來到某條較偏僻街道。見狀,小S立刻改變主意說不肯“交易”。但阿到仍繼續開車到隆湖縣盛貴鄉和盛三村的某條偏僻街道將車子拋在路邊,之後叫小S脫衣服以讓他進行性交,但小S不同意。阿到便衝過去摟抱著小S,實施“強暴”行徑。
小S不停地反抗及喊叫求助,阿到即揮掌搧她耳光及用手捂住她的嘴巴。當小S看見某輛摩托車的燈光時,便劇烈反擊並喊叫求助。這時,當地民眾走出來觀察,阿到見狀才放開小S及潛逃。截至2016年10月15日,阿到前往盛貴鄉公安派出所投案自首。
在調查過程中,阮成到已誠懇供述其違犯行徑,阿到家人也按照要求給受害人作出3500萬元賠償金。在調查過程中,職能機關認為阿到呈現精神病狀態,故強制他前往同奈省中央二號精神法醫院接受治療。經治療一段時間後,職能機關確實阿到已有足夠能力承擔法律方面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