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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行為的制裁措施

至今,“性騷擾”的概念在越南法律中尚未得到明確地作出定義,僅在《勞動法》中籠統地提及到猶如被嚴禁的行為(第8條第2款),而且是給勞動者單方終止勞動合同的依據(第37條第1款c項)。
(示意圖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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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5日,勞動與榮軍社會部、越南勞動總聯團以及越南工商會公佈《在越南工作場所的性騷擾應對規則》。然而,這僅獲視為給勞資雙方參考的資料,不具法律價值。即使如此,此規則的構思與解釋字句相當嚴謹,接近多個先進國家的性騷擾法規。據此,並不是帶有情慾性質的全部行為都是性騷擾,而性騷擾是“帶有情慾性質,對女性或男性人品造成影響的行為,這是不被接受、不希望以及不合理,觸犯到受害者的行為。”

性騷擾的表現形式很多。身體性騷擾:接觸、故意觸摸、擰捏、甚至是性攻擊、強行發生性交。語言性騷擾:作出不符合、不準確、帶有性暗示的評價,連續提出不被期望的要求、建議。這是在越南最常見的性騷擾形式,例如對許多人來說,對婦女外形、敏感部位進行評價可能是正常的事情,但實際上這正是性騷擾。非語言性騷擾:肢體語言不正確、拋眉擠眼、展露色情資料等。

由此可見,性騷擾的內涵十分廣闊,包括強姦、淫穢以及帶有其他情慾性質的行為。當前,我國的刑事法律已對強姦、強行發生性交的行為制定嚴格制裁措施,最高刑罰可能是無期徒刑或死刑(受害者在16歲以下的情況)。然而,對於僅停留在觸摸、穢言污語而不帶有性交性質的行為,越南的《刑法》幾乎沒有進行調整。如果受害者未滿18歲,此形式的性騷擾行為可能被按照1999年《刑法》第116條定為猥褻兒童罪。
然而,這只是在實際上發生的性騷擾行為中的一小部分,甚至要構成猥褻兒童罪,此行為必須帶有觸碰身體的性質。即將生效的2015年《刑法》也僅在第147條再補充“對未滿16歲者強行使用於色情目的罪”,最高刑罰是7年有期徒刑。

總而言之,我國的法律尚未對沒有性交性質,而是以語言及非語言進行的性騷擾行為制定明確與充分的制裁措施。也可以理解何以越南法律仍未大膽將上述性騷擾罪名列入《刑法》,因為這是很難證明的犯罪行為,幾乎沒有留下物理損害。然而,受害者仍可能要承受很大的傷害以及精神創傷,尤其是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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