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检察院的起诉书,从2023年4月7日至2024年11月12日,被告胡志强已通过芒街国际口岸,往返越南、中国总共1132次。因此,熟悉出入境的流程及规定,其中有边境居民获携带6000人民币过境,而不须向海关力量申报的规定。
2024年11月12日,胡志强已携带5万人民币来到芒街国际口岸并以边民证出入境手续。因惧申报手续复杂,所以他已萌起逃避申报所携带的现款的念头。在办出境手续时,胡志强已把1万人民币存放在手提袋里,至于4万人民币则分别放在两边裤袋,每边2万人民币。至同日下午5时10分,在完成出境手续后,胡志强已前来芒街国际口岸海关与边防力量的检查区域时,就被人赃并获500张面值100人民币的中国货币及若干财产与个人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