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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車廉價保險縱橫談

政府最近頒行有關摩托車車主的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的第3號《議定》(由3月1日起生效),其中規定摩托車保險期限為最少1年和最多3年。然而,許多人認為購買摩托車保險只是應對方式。
第十郡二月三日街出現便宜的摩托車保險代售處。
第十郡二月三日街出現便宜的摩托車保險代售處。
擔心遭到交警處罰
近月來,13號國道、河內公路(守德市)、二月三日(第十郡)、1A國道等街道冒起不少摩托車保險代售處。在二月三日街未到200米的路段,卻有數十個“移動”的摩托車保險代售處,售價1年僅1萬元。一名男人員說:“若購買期限1年的保險卡是6萬6000元,期限兩年12萬元。”對於推銷價格僅1萬元,但售價卻高多倍的疑問,那名男人員笑道:“其實,1萬元是自願保險,是為後座者投保,與售價6萬6000元的強制摩托車保險卡一起出售。”

在B.L保險股份總公司的另一個“移動”摩托車保險代售處,一名女人員表示,保險卡價格跟其它公司差不多,但蓄意不提及保險賠償責任和價值。類似情況,河內公路、守德市(西貢橋下一路段)也有很多標價1萬元的摩托車保險卡代售處。一名人員說:“大多數購買者只想應對交警,而不著重賠償責任。他們購買保險卡時只檢查姓名是否正確,之後立即離開,完全不疑問關於民事責任的問題。”

實際上,摩托車保險卡購買者毫不著重民事責任,只為了應對交警。阿和(28歲,寓居達農省)透露,他看見保險卡價格便宜,便購買以應對交警處罰,並不注意保險賠償價值和責任。據悉,許多摩托車車主遇到意外事故,但因憂慮手續煩瑣,故聯繫保險公司的車主少之又少。其實,保險公司的賠償卷宗嚴密。
獲預付損失賠償金
根據第3號《議定》,摩托車車主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的若干新內容,其中有保險期限的規定。據此,《陸路交通法》規定兩輪、三輪摩托車(包括電動車)和其它各種結構相似的車輛的保險期限最少1年及最多3年。對於剩下各種摩托車,保險期限最少1年,最多期限相當於定期技術安全與環保檢查期限,1年以上。

此外,《議定》中第十三條還規定保險公司不給以下場合賠償:車主、駕車人或受損失者蓄意造成損失的行動;駕車人造成意外事故後就潛逃,不執行車主的民事責任(造成意外事故後就潛逃,但已執行車主民事責任的駕車人,不屬於保險責任排除場合)。另外,排除保險責任的場合包括:駕車人未滿或超過規定年齡;未獲簽發駕照;持有不合法的駕照;持有不由權力機關簽發的駕照;駕照被刪除或發生意外事故時已逾期;對於強制獲簽發駕照的摩托車,持有不符合的駕照。

值得注意的是,《議定》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收到保險購買者、事故投保者的通報之日起的3個工作日內,保險企業須預付健康與生命損失賠償金,具體是:對於已確定意外事故屬於損失賠償的場合(對於死亡的場合,按規定給1人或1起事故得到70%保險賠償;對於某部位正在獲治療和急救的場合,1人或1起事故得到50%保險賠償);若未確定意外事故屬於損失賠償的場合,死亡場合將得到30%保險賠償;對於某部位正在獲治療和急救的場合,1人或1起事故得到10%保險賠償。

市律師團嚴春理律師表示,有關摩托車車主的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的第三號《議定》是必要的,可取代不合理的原有規定。然而,除了提高路人的意識之外,各家保險企業須改革賠償手續及規程,有助保護投保人的正當權益。此外,投保人也須注意保險權益,這樣發生意外事故時將減輕重擔◆
公安機關勸喻,路邊和人行道的保險代售處並沒有保障性,他們可能會售賣假冒及不合法的保險卡。民眾須聯繫正式的代理商或保險公司,避免發生遇到意外事故卻得不到賠償的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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