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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懲處《決定》頒行場合

政府總理2017年8月18日頒行有關修訂2013年第83號《議定》若干條款詳細規定 若干條款細節與《行政懲處法》落實措施  的第97號《議定》。據此,頒行懲處   《決定》者當有以下根據時務須頒行新的懲處《決定》:
圖為第97/2017/NĐ-CP號《議定》的第1頁。(圖源:VGP)
圖為第97/2017/NĐ-CP號《議定》的第1頁。(圖源:VGP)
●違反行政違規處理手續和權力。
●行政懲處《決定》屬於《行政懲處法》第65條第1款a、b及c項規定。
●偽造和辦理行政懲處卷宗。
●在修訂《決定》基本內容時,內容有差錯。
●因為有了處理申訴的《決定》而導致修訂行政懲處《決定》的根據和內容。
●法院就取消一部分或全部有關被申 訴的行政懲處《決定》頒行申訴受理   《決定》。

視錯誤的性質及程度而定,已頒行懲處《決定》者頒行新的懲處《決定》時,務須取消原有《決定》一部分或全部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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