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審判委員會的認定,起訴書確定在東亞商業股份銀行(DAB)就職期間,被告陳方平已指導銀行幹部開立讓客戶卷宗貸款的,其中,協富嘉有限責任公司一夥與蔡盛資金股份公司等人,包括11家公司與16名個人由蔡盛公司董事長阮善仁指導操縱。
由於與阮善仁的關係,被告陳方平指導東亞銀行職工向上述公司與對方個人提供11項貸款。還債時,因蔡盛公司沒有能力還債,故被告陳方平繼續指導對方以還舊借新,訂立空頭貸款合同,虛擬提高抵押財產。後果是至2018年12月,蔡盛公司一夥拖欠東亞銀行6項貸款,總債務高達3萬億元。被告陳方平的上述違規行徑已被起訴和審判,但調查機關尚未錄取客戶阮善仁的供詞。
最高人民檢察院認定,阮善仁與同夥的行徑將押後提審,判處被告陳方平給東亞銀行作出賠償,但被告有權在另一案指控阮善仁同夥的事宜,並獲審判委員會評價是尚欠全面審議案件,影響到被告陳方平和其他個人的權益。
因此,市人民法院建議最高人民檢察院將被告陳方平行為與貸款人阮善仁同夥分開以便一同審議。據悉,陳方平已在案件的一期審議中,因造成東亞銀行財產流失3萬6080億元而正在服刑(終身監禁)。至於在二期審議中,最高人民檢察院指控於2007至2013年時期,以東亞銀行副董事長和總經理的職位,陳方平已指導且對該銀行造成流失逾8萬8000億元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