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擴大調查案件過程中,公安部調查警察機關本月8日已按2015年《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對“違反國家資產管理及使用規定”的潘文英武嫌犯作出起訴《決定》。
此外,調查警察機關還對另4名嫌犯作出起訴《決定》,並發出禁止離開住所和搜查住所令,包括:阮功郎(64歲,寓居峴港市海州郡,原峴港市住房管理公司經理);潘玉石(57歲,寓居峴港市海州郡,原峴港旅遊股份公司總經理);陳飛(63歲,寓居峴港市海州郡,原峴港進出口股份公司總經理);黃晉祿(62歲,寓居峴港市海州郡,原峴港藝術品公司總經理)。
上述4名嫌犯的“違反國家資產管理及使用規定”行徑都被按2015年《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作出起訴《決定》。
同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已依法批准上述訴訟《決定》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