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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示威受刑8年

〔本報消息〕市人民法院昨日開庭初審,並對犯下2015年《刑法》(於2017年修訂補充)第一百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搗亂治安秩序罪名的被告張友祿(56歲,家住本市)宣判8年徒刑。根據起訴書,阿祿是不良份子,曾犯下偷竊、搶劫及賭博等罪名而多次入獄。
被告人張友祿在法庭上回答審判長提問。(圖源:誠鐘)
被告人張友祿在法庭上回答審判長提問。(圖源:誠鐘)
刑滿後,他既不痛改前非和專心謀生,反而產生不滿、厭惡制度等思想,從而阿祿經常使用社交網與國內外政治反動份子勾結。2018年6月,利用國會討論有關《特別行政-經濟單位法》及《網絡安全法》草案事宜,阿祿在“Loc Huu Truong”臉書賬戶上傳歪曲黨政策路線、國家法律、誹謗高級領導以呼籲、煽動民眾於2018年6月10日參加示威撰文,反對人民政府等內容的直播視頻。被告張友祿的行徑已造成負面影響,煽動民眾搗亂秩序安全情況以反對人民政府。阿祿的搗亂治安秩序行為已被市公安廳作出起訴並於2018年6月15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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