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此,審判委員會確定被告畢成剛及9名被告的確已“違反有關管理與使用國家財產規定,造成損失與浪費”罪名。至於被告畢成剛還對兩個項目呈現違規轉讓行徑。審判委員會認為,被告畢成剛有簽署“同意”讓新順公司轉讓項目,而沒有經市委常務處決定。被告畢成剛的行徑造成的後果是讓國家財產是市委的資金損失逾1540億元(而起訴書是2020億元)。
審判委員會判處被告畢成剛6年有期徒刑。此前,在本市最高人民法院的複審庭上,因在新順工業開發一成員有限責任公司(IPC)、西貢南面發展股份公司(SADECO)向阮淦投資開發股份公司發行900萬廉價股份案件中,涉及 “違反有關管理與使用國家財產規定,造成損失與浪費”罪名,審判委員會也宣判被告畢成剛8年6個月有期徒刑。綜合此前的判決刑期,畢成剛須服刑期為14年6個月。
審判委員會也對市委辦公廳的其他被告作出判決:被告范文聰(市委辦公廳原副主任)11年有期徒刑,綜合此前的判決刑期,他須服刑期為17年;黃福龍(市委辦公廳資金經營投資管理部門原主任)9年有期徒刑,綜合此前的判決刑期,他須服刑期為21年;潘青新(市委辦公廳原副主任)3年有期徒刑。
與此同時,審判委員會也對新順公司的原領導、幹部被告作出如下判決:阮文明(新順公司原董事長)8年有期徒刑,綜合此前的判決刑期,他須服刑期為11年;陳功善(新順公司原總經理)13年有期徒刑,綜合此前的判決刑期,他須服刑期為26年;陳晉海(新順公司原副總經理)5年有期徒刑;阮氏玉碧(新順公司原會計長)4年有期徒刑;阮春松(新順公司綜合經營部門原主任)4年有期徒刑;阮黃越(新順公司原監察員)3年有期徒刑。
關於民事責任,審判委員會認為,河畔項目已獲新順公司以2390億元向嘉萊國強公司轉讓逾1萬1900平方米面積。但這塊地皮審價結果為5220億元。因此,實際損失的金額為2830億元。
據審判委員會稱,上述土地面積,嘉萊國強公司已建設項目並向民眾移交,故不能回收。因此,該單位強制被告陳功善及若干違規者須聯合賠償。至於該項目的餘下土地面積,該單位決定向市人委會移交,以依法進行審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