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失業津貼的條件
失業保險是強制參加的保險。凡是僱主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固定期限、季節性或從事一定工作從3個月到12個月以下的勞動合同或工作合同,就要投保。失業保險基金是由僱主與勞動者按勞動者底薪繳納,用於彌補失業勞動者的一部分收入;輔助勞動者授藝、維持工作和求職,作為失業保險參加者之間的分擔。憑藉上述角色及意義,勞動者享有的失業保險制度包括:失業津貼、輔助諮詢、免費介紹工作、輔助授藝、輔助培訓及提高職技程度以維持工作。其中,幾乎所有勞動者關注的制度是失業津貼,特別是在目前困難重重的階段下。
勞動者想享有失業津貼,須滿足2013年《就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4大條件,具體是:第一、終止勞動合同或工作合同,但勞動者不違反單方終止合同的規定;或終止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每月得不到享有退休金和喪失勞動力津貼。第二、終止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工作合同前的24個月裡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2個月以上;終止季節性或從事一定工作從3個月至12個月以下的勞動合同或工作合同前的36個月裡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2個月以上。
第三、在勞動合同或工作合同終止之後的3個月內,勞動者已繳失業津貼享有卷宗。第四、繳失業津貼享有卷宗之後的15天內,仍未找到工作(履行軍事義務、公安義務;進修滿12個月以上;執行關於送進教養學校、強制教育單位、強制戒毒單位等措施的《決定》;被拘留,或執行徒刑;出國定居;按合同出國工作;逝世等場合除外)。
若滿足上述4大條件,勞動者從繳納失業津貼享有卷宗之日的第16天算起,每月將領取相當於離職前按月薪連續6個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平均薪資60%的失業津貼。享有失業津貼的時間是按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來計算,繳納滿12個月至36個月失業保險費就享有3個月失業津貼;繼之,繳納滿12個月失業保險費,就可多享1個月失業津貼,但不可超過12個月(2013年《就業法》第五十條)。
未滿足條件的場合
在新冠肺炎疫情延長導致各個社經領域大受影響的背景下,若勞動者不滿足享有失業津貼的條件,也獲得國家援助。根據政府總理2020年4月9日第42號《決議》與4月24日第15號《決定》,具體規定享有援助的場合如下:第一、勞動者於今年4月1日前簽訂勞動合同或工作合同,同時正在參加強制社會保險;第二、由今年4月1日至6月15日終止勞動合同或工作合同,但未滿足按規定享有失業津貼的條件。第三、沒有收入或收入低於貧窮邊緣戶標準,人均每月將獲輔助100萬元,視疫情演變情況而定,但不可超過3個月(由今年4月至6月)。
在疫情導致經濟衰退之際,上述是國家輔助和分擔民眾一部分困難的努力。因此,滿足條件的失業勞動者須向就業服務中心繳納卷宗以享有失業津貼。至於未滿足領取失業津貼的場合,勞動者可以向鄉級人委會繳納援助申請卷宗,將得到審議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