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良好開發地理標誌優勢
知識產權局表示:截至今年3月,我國約有1000種商品當中有66個地理標誌。其中,國內地理標誌達60個,外國地理標誌為6個。
對於獲地理標誌保護的商品結構,水產佔半數,工業及林業作物佔20%,如:桂、茴香及茶葉等,餘下是水產、大米及其他若干食品。除了地理標誌保護制度之外,我國還使用認證商標和集體商標以為地方特產,尤其是未達地理標誌申請條件的商品進行登記。
值得一提的是,大多數獲保護的商品具有更高的增長價值,體現於比前上升的售價。每個地理標誌獲國家保護後,各地方基本將按政策和規定進行管理每件商品,尤其是控管質量和有關包裝、商標、使用的規定。
法國農業國際合作研發中心(CIRAD)的德爾菲娜.馬麗亞.維維安女士告知:地理標誌一定會給廠商帶來增長價值,有助地方與企業防範冒牌貨、贗品和劣質商品,從此將推出地方商品和吸引遊客。上述作法將保護及維護地方的傳統文化。
實際上,我國的地理標誌未通用,故在貿易中未取得開發效益。目前,管理機關與廠商、消費者未合作和連結。德爾菲娜.馬麗亞.維維安女士認為:我國農產品的一半地理標誌未獲管理及發發,例如:興安桂或木州茶葉地理標誌是由各協會管理,但效果不高。此舉導致許多地方的廠商雖獲保護,但不使用地理標誌,因為他們毫不瞭解其權益。
科學技術部所屬南部工作局長范文佗副教授、博士贊同上述觀點並表示:登記地理標誌的商品將讓企業在市場上佔領競爭優勢,但我國的地理標誌的效果得不到充分評價。若各省登記地理標誌後,之後移交給具體地方,但“擱置”並有任何投資及開發,地理標誌就不再有價值。
加強落實配合機制
對於上述情況,科學技術部同農業與農村發展部、若干國際組織在河內市簽署了建設和管理地理標誌的配合規定。上述規定出台以確保各部在地理標誌建設和管理工作中確保配合統一及取得效益,積極提高地理標誌保護的社經國家管理效果,改變廠商與消費者對登記地理標誌的商品的認識。與此同時,提高連結活動效果以發展各省和區域的主力商品,提高商品在國內外市場的競爭力和價值,有效地履行越南是成員的國際條約,以及越南與各國就地理標誌的聯合聲明。
各部委的配合內容包括:制定、完善有關地理標誌的政策和法律規定,落實有關地理標誌的政策、法律規定和執行其他任務,配合查獲、制止、檢查及處罰市場上的地理標誌侵犯行為,配合輔助辦理地理標誌保護登記和管理卷宗,成立地理標誌諮詢委員會,向3大部門的部長與職能機關諮詢建設和管理地理標誌。
在我國與國際市場接軌的背景下,3大部門的配合規定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作為各部委配合集中提高國家管理效果的基礎,輔助各地理標誌發揮最大效果、提高獲保護的商品價值和越南商品的競爭力。值得一提的是,3大部門將發揮每部門的專業能力、人力資源及財政等優勢,同時確保地理標誌建設、管理、發展等活動統一和互相輔助,也是各地方制定與各廳、部門配合建設、管理、發展地理標誌的機制。
為開發地理標誌的最大效果,首先須提高民眾、農民、生產單位和經銷單位對地理標誌的利益及重要性的認識,同時管理合適的商品種植和生產區。據此,各地方須為已經加工的商品登記地理標誌,推出市場時可以追溯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