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主观错误所致
据国家交通安全委员会告知,今年初以来,全国共发生逾1万2000起交通事故,同比增1850起。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在承天-顺化省丰田县丰山乡甘露-罗山高速公路发生的交通事故。卧铺客车司机因不慎观察,撞向了停在车道上,而在没有摆放警示物的卡车后部,造成2人死亡、8人受伤。
最近在河内-海防高速公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具体是,在一辆客车与一辆皮卡车相撞后,两名司机下车吵架,突然另一辆汽车冲来,撞向客车后部,造成两人死亡、多人受伤。
Vidifi越南基础设施发展与金融投资公司(河内-海防高速公路管理单位)代表告知,高速公路上发生的多起交通事故显示,部分驾驶者缺乏驾车技能,给其本身和其他参加交通者带来危险。
国家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陈友明表示,高速公路是各类道路中安全系数最高的,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仅佔全国交通事故总数的约1%。然而,这也是车速较高的特殊道路,因此参加交通者在行驶时需严肃地遵守规定,确保具备驾驶知识和技能、良好的健康和安全意识、注意力集中、良好的车辆状况。实际事故表明,若做好掌握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规则,拥有良好的驾驶技术,驾驶者可以避免许多不幸的事故。
需要更多安全措施
2008年《陆路交通法》对在高速公路上停车、泊车作出了详细规定。具体是,据第十八条,车辆驾驶者停车、泊车时必须亮起警示灯;车辆停留时必须靠近道路右侧;若停车佔用部分道路,必须立即在车辆前后放置危险警示牌,以让其他驾驶人知道。
国会最近通过的《陆路交通安全秩序法》也对高速公路交通作出规定。据此,若因出现技术问题或其他不可抗力的事故,而必须停车、泊车,可以将车停在同方向的紧急停车带上,必须亮起紧急警示灯。若车辆无法驶入紧急停车带,必须亮起紧急警示灯,在车后(距车至少150米处)放置警示牌或警示灯,以及立即通知交警机关或高速公路管理机关。
陈友明主任表示,越南基本上已颁布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的规定,但高速公路系统的迅速发展已产生许多新的问题,要求管理机关必须不断核查、明确地规定,以更加符合。就像最近在河内-海防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事故一样,根据现行规定:“与交通事故有关的车辆驾驶者和直接有关人有责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不得离去”(2008年《陆路交通法》第三十八条)。然而,若在高速车道上长时间停留以保护现场,则再次引发交通事故的风险是更高的。
为了降低风险,需要更多措施。具体是,职能机关需加强机制、能力和设备以能尽早接收、发现事故并通知车辆,从而监管进入事故区域的交通速度。在河内-海防高速公路发生的事故是一个新情况,职能机关需深入分析,以及时制定预防措施◆
高速公路交通规定
(2008年《陆路交通法》第二十六条):
高速公路驾车者、专用机车驾驶者除遵守《陆路交通法》规定的交规外,还须遵守下列规定:
-在进入高速公路时,须亮起进入信号及须为路上行驶的车辆让路。在安全的情况下,让车辆併入靠近外侧边缘的车道上的车流。若有加速车道,车辆必须先在该车道行驶,再进入高速公路车道。
-在驶出高速公路时,必须逐渐移至右车道,若有减速车道,则必须先在该车道上行驶,再驶出高速公路。
-车辆不得在紧急停车带和路边行驶。
-切勿让车辆超过标志或路面上标示的最高速度或低于最低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