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惠政策尚有不足之處
越南工商總會表示:2005年《投資法》出台前,國內外投資商之間有分別對待。享有優惠投資政策的對象是按領域與投資地方等兩大標準確定的項目,若干領域獲優先投資,主要是重工業、基礎設施、林業、出口企業與錄用許多勞工的企業等。對於投資地方,因中央給各地方下放權力,各地方就爭相落實優惠投資規定,對財政預算收入和完成其他社經發展目標造成大影響。
從2005年《投資法》出台至今,我國的優惠投資政策得到統一,不再對國內外投資商分別對待。調整和取消許多確定優惠關稅獲享對象的標準,如:出口商品或本土化率高的商品不再獲享優惠關稅政策。獲享優惠關稅政策的對象主要以地方(困難和特別困難)及領域為準。此舉證明我國招商引資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比本地區各國具吸引力。過去期間,我國的工資和電能便宜,故引進了大量外國直接投資(FDI)資金。
截至6月份,FDI資金註冊總額達331億2000萬美元,累計發放資金達約1807億美元。高價值的FDI項目包括:三星(向手機生產廠注資200億美元,年均出口額達逾500億美元,錄用13萬名勞工);英特爾(向安裝廠注資10億美元,試驗超小晶片,錄用3000名勞工);LG(投資40億美元)等。
然而,招商引資和使用FDI資金中仍存在不足之處,如:採取高新技術的項目較少,未吸引高新技術和在FDI資金招引趨勢中未突破發展(集中開拓財源,開發市場,安裝及加工,錄用大量勞工和損耗電能等);FDI領域對國內企業的影響力受限制,國家管理工作能力薄弱等。
需要長期計劃與戰略
越南工商總會表示:各家企業投資某領域及部門時,相關領域及部門的管理規定將影響投資決定,而不是優惠政策。因此,須解除該領域的壁壘,採取優惠投資措施前須透明化、簡化行政手續和改善基礎設施。例如:國家想鼓勵各家企業加強投資研發領域,就要有專利保護計劃及戰略,確保落實知識產權規定,之後才考慮優惠投資問題。
此外,制定優惠投資政策時也須評價積極及消極性的影響,著重採取定量措施。過去期間,各機關建議優惠政策時只集中介紹政策的積極影響,經常忽視有關財政預算、他處投資減少或造成環境污染等消極影響。因此,須制定相關原則,即建議優惠投資政策,但不充分及明確提及消極影響,審定時將受限制。
越南工商總會透露:過去期間,若干優惠政策雖出台,但沒有或不充分規定優惠政策獲享條件和手續。此舉導致企業在確定優惠獲享對象中遇上困難。值得一提的是,在某情況下,政策給予國家機關下放過多確認權,故消極腐敗的機會更多。由此看來,優惠政策不但發揮作用,導致欲向獲鼓勵投資領域注資的企業感到灰心。
優惠政策可視為吸引投資商一段時間的措施,若地方已有良好的投資浪潮,須減少優惠政策。若某領域和地方不吸引太多投資商,證明優惠措施不取得效益,要修改或適當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