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在稅務總局舉辦的“電子發票”專題新聞發佈會上,稅務總局政策司增值稅部門主任阮氏秋霞表示,為了讓所有企業可以順利從紙質發票轉向電子發票,企業有24個月(從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1日)來準備物質設施及人為條件以採用電子發票。
稅務總局副總局長高英俊告知,務求進行行政改革、稅務管理手續改革,其中包括發票使用和管理手續,邁向發票管理活動劃一,財政部呈上政府頒佈關於供應貨物和服務時的電子發票規定的第119號《議定》。此項《議定》也為企業縮短了發票的行政手續,從5項減至1項。提出兩年的路線圖以讓所有企業有時間順利轉換,從而確保在全國同步開展。
基於其影響範圍覆蓋整個社會,故第119號《議定》對企業、納稅人、各級稅務機關以及購買貨物、服務的個人與機構造成巨大影響。因此,稅務總局正將稅務機關與全國企業進行信息連接,同時完善資訊技術基礎設施和技術方案,確保電子發票廣泛開展。除了完善法律基礎之外,將頒佈各項指引《通知》,並且積極宣傳,稅務部門也將指引輔助納稅人,確保按照《議定》規定的時間採用電子發票。
根據《議定》規定,對於企業、經濟組織已在2018年11月1日之前通知發行沒有稅務機關代碼的電子發票或已經註冊採用有稅務機關代碼的電子發票的情況,自今年年11月1日起將繼續使用當前的電子發票。若企業、經濟組織、經營戶和個人已在2018年11月1日之前通知發行訂印發票、自印發票,或已購買稅務機關的發票來使用,將繼續使用訂印發票、自印發票、已購買的發票至2020 年10月31日,而且仍然必須按照政府第51號、政府第4號《議定》的規定執行有關發票手續。
阮氏秋霞主任指出,《議定》的新規定之一是,有使用會計賬簿、定期使用10名勞工以上以及前一年營業額在30億元以上的農業、林業、水產、工業、建築行業的經營戶和個人必須使用有稅務機關代碼的電子發票。
此外,前一年營業額在100億元以上的貿易、服務業經營戶和個人在提供貨物和服務時也必須使用有稅務機關代碼的電子發票,不在乎每次提供貨物和服務的價值。不屬於強制對象,但有使用會計賬簿、有需要的經營戶和個人也可以採用依規定有稅務機關代碼的電子發票。
第 119號《議定》將對若干經營戶和個人試點開展從計算機創建、有稅務機關代碼的電子發票。這些計算機將連接,把電子數據傳送到稅務機關。這是在條件順利的若干 地方的酒店、餐廳、新藥零售、消費品零售、直接向消費者提供服務等領域的經營戶和個人。
然而,稅務總局個人所得稅管理司副司長謝氏芳蘭告知,第119號《議定》將集中在170萬個經營戶中佔7%至10%的大戶。這些經營戶將要使用電子發票,被迫使用會計賬簿,根據申報來納稅,並且不採用人頭稅。這將促使大戶變為企業,而且避免企業以經營戶身份來逃稅,利用經營戶發票來為企業的投入因素合法化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