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衛生部稱,食品安全行政違規處罰一事現按政府2013年11月14日頒行的第178號議定展開。經過3年多展開後,該議定的若干規定未起威懾作用。新議定草案正按重罰方向及補充處罰形式(吊銷活動執照,有期限停止活動)、後果克服措施(必須銷毀對身體造成傷害的商品)等處罰形式向各部委徵詢意見。
該項議定草案的處罰形式、後果克服措施將獲規定為法律准許的最高罰款形式的嚴厲、緊密措施。據此,對於個人,每一食品安全行政違規行為的最高罰款為1億元,組織是2億元。
對於在生產、加工食品過程中違規使用食品原料的行為,該草案規定對於必須公佈合規場合的使用原料行為,罰款額為總違規食品價值的六至八成,而罰款額不超過1億元◆